白酒企业:
工艺和销售变化点,也是税务风控重点
来源:中国税务报;2024年09月27日版次:07 作者:刘文莉 肖张 本报记者 张聪
贵州省仁怀市,因其特殊的生态、气候、土壤和微生物群,成为酿造茅台酒等优质酱香白酒主要产区,并被认定命名为“中国酒都”。据统计,2023年仁怀市酱香型白酒的消费渗透率超过30%,市场占有率越来越高。酱香型白酒生产企业基于传统工艺,近年来开发出封坛酒、贴牌酒等新产品。同时,在传统销售模式的基础上,近年来出现了电商销售、直播带货等新方式。国家税务总局仁怀市税务局提醒白酒企业,生产工艺和销售方式的变化点,其实也是税务风险防控的重点。
工艺不同
混淆核定扣除标准
根据白酒执行标准GB/T26760-2011规定,酱香型白酒主要有坤砂、碎砂等酿造工艺。生产坤砂型白酒的企业采用12987的传统酿造工艺,即:一年一个生产周期、两次投粮、九次蒸煮、八次发酵、七次取酒,制作过程耗时一年。碎砂型是指先将高粱磨碎,然后进行蒸煮,相较于坤砂酒,其只需要进行两到三次蒸煮发酵,就可以完成取酒,因此周期短,全年可多次投粮。在税收政策上,各省份对于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材料生产白酒的核定扣除标准不同。以贵州省为例,白酒不同的生产工艺对应着不同的核定扣除标准。
A公司是一个生产坤砂酒的企业,以投入产出法核定进项税额。税务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发现,与2021年相比,A公司2023年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材料生产白酒的农产品单耗下降25%,不符合生产坤砂酒的正常情况。税务部门推测A公司可能已经调整了生产工艺,在生产坤砂酒外还存在生产碎砂酒等其他酿造工艺白酒的情况。后经调查发现,A公司同时生产坤砂酒、碎砂酒两种酱香型白酒。最后经税务部门提醒,企业重新进行农产品核定扣除备案,并更正申报,转出前期多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根据《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规定,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企业,自2012年7月1日起,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而是按照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等方法核定进项税额后抵扣。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并按照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行业公认标准和行业平均耗用值)确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以下称农产品单耗数量)。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试点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0号)明确,酱香型白酒的扣除标准统一按53度为基准计算(其中碎砂酒属于酱香型),浓香型白酒的扣除标准统一按60.5度为基准计算(其中翻砂酒属于浓香型),不同度数的产品应按规定换算。酱香型白酒53度(每吨)的农产品单耗数量为5.08吨,其中特别规定碎砂酒(每吨)的农产品单耗数量为3.53吨。也就是说,坤砂酒与碎砂酒的核定农产品单耗数量不同,A公司应按不同酿造工艺,适用不同的农产品单耗数量标准,从而准确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仁怀市税务局茅台税务分局副局长杨军提醒,两种酱香型白酒酿造工艺不同,企业在选择适用政策时,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在征管过程中,税务部门可以根据其全年投粮数量和频率,判定生产香型,从而核实农产品扣除比例是否正确。
电商销售
未申报未开票收入
电商是近年来逐渐兴起的一种销售模式,它能够为购销双方提供便捷的交易渠道,具有投资成本低,准入门槛不高的特性。据淘宝、天猫、京东、酒仙网等电商平台的线上销售数据显示,53%的消费者选择酱香型白酒,电商平台已成为贵州省酱香型白酒的重要销售渠道。
B公司是一家白酒销售企业。税务部门发现,B公司2023年11月—12月在京东电商平台销售大量某品牌酒,但其增值税申报数据和销售数据不符。经税务机关调查核实,该企业少计未开票收入458万元(不含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增值税申报收入包括开票收入、未开票收入、纳税评估收入、稽查查补收入等。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所以,B公司只申报开票收入是错误的。即便没有开具发票,B公司也应于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承担纳税义务,并按规定的增值税纳税期限,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未开具发票”中填报销售额458万元。
“只申报开票收入既不合规,也不合法。”仁怀市税务局鲁班税务分局分局长余基印提示,无论是网上开店还是平台直播,由于平台端在外,个人消费者多数没有索取发票的意识,企业极有可能会忽略该部分销售收入的申报。因此,酒企在确定收入时,应重点核查未开票收入,如实申报缴纳税款。
封坛销售
未及时确认收入
随着酒旅深度结合,兴起一种名为“封坛酒”的销售模式,即客户事先一次性全额认购一定量白酒,由企业封坛保管,客户按需不定期取酒。白酒生产企业提供包装物随同销售,并附带赠送一定年限的保管费,超过免费保管年限时重新计费。由于“封坛酒”销售模式具有一定的融资功能,不少白酒企业选择采用这一模式销售。
贵州省税务部门发现,有20余户纳税人在以“封坛酒”模式销售白酒时,未及时确认收入,在财务入账时未区分销售产品收入、保管费等,并未将包装物计入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存在税务风险。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所以,在“封坛酒”的销售模式下,白酒企业应于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确认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义务,并将包装物计入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仁怀市税务局税政股股长姜腾映提醒,“封坛酒”的销售模式具有一定的融资功能,受到很多白酒企业的追捧,但极易发生财务入账时未区分相关费用,未及时确认收入,也未将包装物计入消费税计税依据的风险。针对这种新的销售模式,一旦账务处理与政策理解有偏差,将为企业带来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