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仙游县税务局鲤南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仙税鲤南通〔2024〕762 号
**科技(莆田)有限公司:91350322M******7A6P
事由:纳税申报。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通知内容:经核实,你公司在2022年向江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销售钻攻机、CNC设备和注塑机等生产设备合计不含税金额221077398.11元,已纳税申报销售金额(不含税)153203746.99元,未纳税申报销售金额(不含税)67873651.1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限你公司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将上述应申报的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书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通过当面、邮寄或者电子税务局等方式,向国家税务总局仙游县税务局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或者以口头形式向国家税务总局仙游县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仙游县税务局鲤南税务分局
2024年9月19日
来源 税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