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呀,有个女的花 150 万买了一套回迁房。
房子刚装修好,还没住进去呢,房主就说要加价 40 万。
这女的不干,拒绝了。
结果房主把这房子以 190 万卖给别人了。房主还一个劲地说:“让你多给我 40 万,你不给。”
法院的判决亮了!
二、案情回顾黄女士买房的想法挺简单实在的,就是想给儿子弄个温馨的家,好让儿子以后结婚过日子有个地儿。
可那高得吓人的房价,让她这个普通的公司上班的人根本买不起,只能瞅瞅那些位置偏点但是价格便宜些的回迁房。
有一回偶然的机会,黄女士从同事那儿听说有一套回迁房,位置是偏了点,但是设施啥的都全,价格也挺吸引人的。
她马上就联系了房主刘某,看完房子后想都没想就签了购房合同。
签完合同,黄女士付了大部分房款,高高兴兴地拿到了房子钥匙,就开始装修了。
谁知道,就在黄女士满心欢喜地给新房花心思、盼着以后的好日子的时候,突然出了个大事。
刘某突然跟她说,小区能办房产证了,但是房价得涨,让黄女士再给 40 万块钱。
黄女士一听这突然要加价,坚决不干,就说要按合同来。
可刘某不依不饶的,更过分的是,他把房子卖给了另外一个啥也不知道的年轻买家,还办了过户手续。
黄女士再去新房的时候,发现门锁都换了,新房主是个不认识的年轻人。
碰上这突然的变故,黄女士心里难受得要命,不光没了给儿子准备的婚房新家,还搭进去差不多 30 万块的装修钱。
跟刘某说了好多次都没用,黄女士气得不行,把刘某和那个年轻买家一起告上法庭,要求接着履行合同,还让新买家配合把房子过户给她。
三、法律分析那么,这一行为究竟该如何定性?法院又是如何做出判决的呢?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经依法登记才能发生效力。
在本案中,刘某与黄女士的交易并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因此房屋的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刘某的行为就是合法的。他违反了与黄女士之间的合同约定,构成了根本性违约。
对于年轻买家而言,他并不知道刘某与黄女士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属于善意取得。
根据“先占有、先保护”的原则,年轻买家的权益同样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然而,在本案中,由于刘某的恶意违约行为,年轻买家也陷入了被动的境地。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听取了双方的陈述和证据材料,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出了公正的判决。
法院支持了黄女士的诉求,要求刘某退还购房款给年轻买家,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刘某在判决后携款逃跑,导致案件还在执行中。
四、案件看法与网友讨论网友们纷纷表达了自己的看法和观点。
有网友认为,年轻买家最倒霉,他不仅失去了自己的购房款,还陷入了与黄女士之间的法律纠纷中。刘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诈骗,应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也有网友持不同观点。
他们认为,法院的判决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和威严。
虽然刘某的行为令人不齿,但法律必须维护其权威性和公信力。
五、结论对于这件事儿,你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