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 3 月 15 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都会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这一天,假冒伪劣产品的曝光、消费陷阱的揭示、维权案例的剖析,构成了一幅生动的消费生态图景。作为法律从业者,我们不仅要看到这一天的舆论震慑力,更需从法治维度审视其背后的制度价值 ——315 不仅是消费者权益的集中彰显,更是推动市场法治化、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点。
法律赋予权利的同时,更需畅通救济渠道。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39 条,协商、调解、投诉、仲裁、诉讼构成 "阶梯式" 维权路径。但实践中,消费者往往面临 "维权成本高、举证难度大" 的困境。对此,北京、上海等地试点的 "消费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颇具启示:通过建立市场监管部门、消协组织、行业协会、法院协同的在线诉调对接平台,将 80% 以上的消费纠纷化解在诉前阶段。这种 "枫桥经验" 式的法治实践,既降低了维权成本,又提升了纠纷解决效率。
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其行为直接影响消费环境。法律明确规定经营者负有安全保障、真实告知、瑕疵担保等义务。近年来,从电商平台 "大数据杀熟" 到智能设备过度收集个人信息,新技术带来的法律挑战不断涌现。对此,《个人信息保护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的修订,进一步明晰了经营者的合规义务。例如,某智能家电企业因未明示摄像头采集信息用途被行政处罚的案例,彰显了法律对技术滥用的规制态度。
315 晚会的曝光效应不应仅是 "运动式治理"。构建 "天天 315" 的长效机制,需要完善法律实施体系。上海推行的 "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制度",将企业投诉处理情况纳入信用评价体系;浙江建立的 "重点商品追溯系统",实现从生产到销售的全链条监管。这些创新实践表明,通过法律手段将监管嵌入市场运行全过程,才能真正实现消费环境的持续优化。
(本文作者:李肖峰律师,执业于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专注行政争议、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