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卖未检疫羊肉获利180元被罚款10万”!这起“小过重罚”案件看了让人心酸郁闷!有时候执法是否也该讲点“情有可原”啊!
昨日,“农民卖未检疫羊肉获利180元被罚款10万”二审开庭审理,再次引发了舆论关注!
盐城一农户陈某某家中有老人身患淋巴癌晚期,家境困难,便开了一家“广芳羊肉经营部”维持生计。
附近村民顾某某养了6只羊,因其系癌症晚期病人,急需医疗费,便请陈某某将几只羊处理掉。陈某某起初不肯,耐不住顾某某家属再三请求,只得将6只羊屠宰后,放在自己的“广芳羊肉经营部”销售。
2023年11月21日,盐城市某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在城中菜市场,查获了陈某某摊位上摆放的1条羊胴体和6个羊头,发现均未经检疫验讫盖印章。陈某某承认家中冰箱里还有3条羊胴体,并带领执法人员到家中办理了扣押手续。
事发后,陈某某所在的当地村委会和6只羊的饲养者顾某某家人都出具了书面材料、希望行政能够考虑到陈某某家庭生活困难和此案的特殊情况,对其从轻从宽处理。
2024年1月18日,该区市场监管局对陈某某下达了行政处罚,拟对陈某某售卖未经检疫羊肉,并获利180元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罚款130180元,没收违法所得180元和查获的羊肉。
2024年2月5日,该区市场监管局又对陈某某销售的羊肉抽样送检。经检验鉴定,陈某某销售的羊肉符合有关兽药残留、金属残留等规定标准要求,结果为合格。
处罚决定做出后,陈某某不服,向法院起诉。2024年9月26日,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了行政处罚决定,陈某某遂提起了上诉。
此案闻之让人唏嘘不已,难免有些心酸之痛啊!
此案可以说是一起典型的“小过重罚”案件!而且是一起情节显著轻微的“小过”!无论从情理和法理上都不应当给予罚款10万的处罚!
其一,违法“情有可原”!情节显著轻微,无实质性危害后果,无需重罚!
私自屠宰销售未经检疫的动物,固然是违法。但是,陈某某并非主动积极地实施违法,而是出于好心被动而为之。更重要的是,陈某某销售的羊肉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不可能造成消费者实际或者潜在的身体健康危害后果和安全隐患。而且,陈某某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执法,认错悔过,主观恶性非常轻微。
说白了,陈某某的过错不过就是欠缺一枚“检验检疫盖章”而已,只是形式上的违法,没有实质性的危害后果!
其二,10万罚款明显有违过罚相当的法制精神,也与《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相违背。
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必须坚持“过罚相当,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避免失衡”。《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陈某某的违法行为属于显著轻微的“情有可原”,无危害后果,并且知错改正的态度诚恳,理应不予处罚!
法律不外乎人情,执法要讲究理性和人性化,否则难以让公众心服口服!#头条开新年#
用户11xxx88
企业食品安全能这样重罚就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