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定“七旬老太救助翻车司机”为见义勇为,相关部门却以时效为由不认可!如此作为,岂不是让见义勇为者寒心!
12月21日,襄阳樊城区某镇73岁的杨老太太,在“水滴筹”平台发起了一笔4万元的筹款。杨老太之所以发起众筹,源自于自己见义勇为受伤后的医疗费没有得到相应的补偿!
2023年7月13日,市民刘先生驾车发生侧翻的交通事故,刘先生左臂被车辆门窗压迫困于车下。杨老太与附近村民进行施救,杨老太太不慎被车辆碰伤右腿。经诊断,杨树英全身数处骨折和韧带损伤。杨老太太家境不宽裕,向他人借钱花费了3万多元医疗费,后续治疗还需不少的费用。
因医疗费无法报销,杨老太太无奈之下诉诸法律,诉求刘先生赔偿其损失。法院审理后认定,杨老太的救助行为属于见义勇为,体现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值得褒奖与弘扬,判决刘先生补偿2.5万元。
刘先生补偿的2.5万元不足以支付相关的医疗费,杨老太便找到当地负责见义勇为事宜的工作人员,能帮扶一下。但相关人员答复却让杨老太有些心凉!
工作人员声称,法院认定的见义勇为不作数,杨老太申报见义勇为已经过了一年的时效。该工作人员说:“领导不敢给她认定,我们吃过类似的亏,曾有人认定后‘狮子大开口’要钱,不给钱就四处反映”!
当地相关部门人士的说法实在是让人无法理解啊!
首先,法院判决书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证明力远高于其他行政部门的决议决定!《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这意味着,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具有较高的真实性和证明力。《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公安、民政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作为确认见义勇为的依据”。
法院判决书的法律效力当然高于公安、民政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换言之,如果当地相关部门不认定杨老太的救助行为是见义勇为,杨老太提起行政诉讼的话,法院则可直接判决为见义勇为。所以说,所谓“法院认定的见义勇为不作数”之言根本站不住脚啊!
其次,杨老太申报见义勇为并没有超过时效!《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规定“申请、举荐确认见义勇为的,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二年内提出”。2016年2月1日起施行的《湖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保护办法》也规定“申请、举荐见义勇为人员的,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行为发生地的县级见义勇为工作机构申请、举荐。情况复杂的,申请、举荐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年”。可见,所谓“超过时效”之说并无依据。
至于担心“有人狮子大开口四处要钱反映”更是不愿担当,不愿作为的不负责任之言!依法依规办事,秉持公正公平之心,有啥可怕的啊!
见义勇为是美德,理应褒奖!消极作为,推诿敷衍之举,难免让人寒心啊!#头条开新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