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某文化传媒公司诉主播合同纠纷案索赔59740.5元

网友潮信 2024-08-02 09:54:53

被告朱某于2022年7月5日与原告某文化传媒公司签订《主播独家合作协议》,合作期限3年,被告朱某经原告公司培训后正式进行直播活动,于2023年7月3日因个人原因向原告提出停播申请,被告工作11个月,合同剩余期限1年11个月。后因被告虚构停播原因,违反合同约定,私自开播,对原告造成巨大伤害。

被告朱某在原告公司直播总收益为119481元,按照合同约定应赔偿在原告公司直播总收益三倍共计358443元,但考虑到之前合作关系,原告公司认为应按照直播总收益50%计算共计为

进行赔偿。

处理结果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通过仔细分析争议焦点,了解双方诉求,释法明理下,引导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被告朱某于2024年9月30日前分期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3,000元;二、如任何一期未按上述约定时间支付则原告可就全部剩余款项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三、如任何一期未按约定时间支付,则被告还需承担本案律师费3000元、诉讼费684元;四、本案诉讼费684元,由原告承担;五、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及违约金。

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主播独家合作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且原告在《主播独家合作协议》《停播申请表》《入会申请表》《入会须知》中多次强调说明,合同期内不能私自(开小号)开播、换平台开播。被告朱某在上述文件中都签字捺印确定,并在《主播独家合作协议》书写:“知晓合同内容,违约愿意接受约定处罚,承担法律责任”,证明被告朱某明确知晓违约产生的后果。违约金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或者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当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这是违反合同可以采用的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当事人约定违约金,一方面是为了实现确定违约后的赔偿数额,以降低损失发生后的举证责任,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向对方施加履约压力,督促对方严格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典型意义

网络直播作为新型互联网行业,主要通过提升访问流量来增加市场份额,进而获取利润,优质主播资源对于平台公司的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平台公司往往通过高额违约金作为约束、管理主播的重要手段,由此也容易引发合同纠纷。

基于传媒公司的基本运营模式以及优质主播对于互联网直播平台的重要作用,主播艺人私自开播、跳槽将会给公司造成合同预期利益损失、相关成本无法增值损失、商业竞争利益损失等方面的实际损失,故传媒公司常常通过约定高额违约金的方式,以预防此类事情的发生。主播在签订合同时要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特别注意合同权利义务条款是否公平合理,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要遵守契约精神,诚信善意履行合同,不能私自开播、跳槽,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本案具有典型意义,维护了原告作为合同守约方的合法权益,惩戒了被告的违约行为,对于营造公正、诚信的网络营商环境、推动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也对互联网直播生态健康发展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某文化传媒公司诉朱某合同纠纷案

(信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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