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通报10起典型案例

网友潮信 2024-08-02 11:27:11

2024年6、7月份,全市交通运输执法系统扎实开展道路运输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持续加大道路运输市场执法监管力度,依法查处了一批道路运输违法违规行为,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案

2024年7月1日,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依法在平桥区新七大道信阳东站南出口处实施行政检查时发现,豫STA***号巡游出租车司机尹某某不服从调度、未在指定的区域招揽乘客,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经调查核实,信阳市交通运输局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参照《河南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决定给予尹某某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案

2024年7月5日,息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依法在息县G230(新息大道汽车站门口)实施行政检查时发现,豫ST5***号巡游出租汽车司机王某载客从新息大道汽车站前往息县大河二期廉租房小区,没有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调查核实,息县交通运输局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参照《河南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决定给予王某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客运班车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案

2024年6月26日,潢川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依法在潢川县先锋路口路口处实施行政检查时发现:杨某某驾驶安徽某某集团某某汽运有限公司所属车牌号码为豫HA****的班线客车,从安庆载客运往信阳,但该车行驶线路与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上的线路不符,未按照规定线路行驶,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经调查核实,潢川县交通运输局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参照《河南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决定给予安徽某某集团某某汽运有限公司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客运包车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案

2024年7月18日,光山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依法在光山县弦山北路处实施行政检查时发现:邱某某驾驶安徽某某客运服务有限公司所属车牌号码为皖H2****的大型普通客车,持包车牌从安徽省安庆市载客14人至四川省西昌市包车运营,但行驶线路与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不一致,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经调查核实,光山县交通运输局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参照《河南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决定给予安徽某某客运服务有限公司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案

2024年7月5日,罗山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依据河南省交通运输厅综合服务平台第三类抄告信息发现,2024年7月1日,高某某驾驶信阳市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客运公司所属车牌号码为豫S2****的中型客车,从罗山载客38名运往西安,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包车经营,但是,该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经调查核实,罗山县交通运输局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参照《河南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决定给予信阳市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客运公司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案

2024年7月23日,新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依法在新县G230箭厂河公安交通联合检查站实施行政检查时发现,玉田县某某运输有限公司所属车牌号码为冀BS****的重型半挂货车,从武汉市装载保鲜柜前往北京市。玉田县某某运输有限公司已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但是该车没有有效《道路运输证》,现场也无法提供有效证明,实施了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新县交通运输局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参照《河南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决定给予玉田县某某运输有限公司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案

2024年7月25日,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依法在信阳市和孝营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检查站实施行政检查时发现,信阳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所属车牌号码为豫SA****的货车,拉载水洗砂途经G312国道,未盖篷布、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经调查核实,信阳市交通运输局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参照《河南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决定给予信阳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2024年6月25日,固始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依法在固始县武庙乡街道实施行政检查时发现,谭某驾驶豫S3****车辆通过网络平台接单拉载2名乘客,从武庙乡街道前往固始县秀水公园,正在从事网约出租车经营活动,但该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经调查核实,固始县交通运输局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参照《河南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决定给予谭某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案

2024年7月1日,商城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依法在商城县G220三睿水厂附近实施行政检查时发现:张某某驾驶苏DP****小型普通客车,从商城县伏山乡拉载6名乘客运往常州市,但是张某某无法提供车辆的客运经营许可证明,实施了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商城县交通运输局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参照《河南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决定给予张某某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案

2024年7月9日,淮滨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依法在淮滨县G328国道与固城乡018乡道交叉口附近实施行政检查时发现,简某某驾驶豫S5****号小型普通客车,通过路边招揽乘客方式,载客4人从淮滨县赵集镇街道前往淮滨县火车站,正在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但是,该车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经调查核实,淮滨县交通运输局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参照《河南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决定给予简某某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来源:信阳交通运输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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