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青岛市市北区的张先生在青岛工作,近日,他找到我们咨询家务事。张先生说父亲张某某与母亲王某某婚后共生育他和哥哥张某东,哥哥张某东家有个女孩叫张洁。前几年,由于张先生做生意投资失败,赔得血本无归,到现在一直没有翻身。
而他的父母在北京投靠哥哥张某东,父亲张某某于2016年8月22日去世了,母亲王某某在2004年1月份去世。生前,父母在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购买了一套房屋,建筑面积54.3平方米,属于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
2015年2月11日,父亲张某某就拿着房产证到北京方正公证处,在公证人员的见证下,做了一份遗嘱。遗嘱的内容大体是这样的,立遗嘱人为张某某,内容为,本人张某某、老伴王某某于2004年1月20日去世,立遗嘱如下,我名下有房产一处,在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某号,房屋所有权证编号等等。我愿意在我百年后将这套房产中属于我的份额以及我应该继承老伴的份额都留给我的孙女张洁一人继承,不作为他将来的夫妻共同财产。遗嘱人是张某某,公证人员在也在上面签了字。这个遗嘱应当属于一个遗赠协议的见证。
可在张先生父亲生前的2016年4月14日,张某某与孙女张洁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某将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某号院的54.3平方米的房屋,以成交价为人民币10元整卖给了张洁,而后房产证登记在张洁名下了。张先生说,在2016年11月21日,我起诉过侄女张洁,要求确认父亲张某某与侄女张洁在2016年4月14日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也做出了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现在张先生侄女名下的房产证已被撤销。张律师,现在张某东问,他父亲张某某给孙女张洁做的的遗嘱有效吗?
青岛市市北区法律文化研究会会长、律师张振海表示,这里我有两个观点,请网友们评论。一个观点是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张先生的父亲张某某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的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张洁。关键是张先生的父亲张某某在2015年2月11日所立的公证遗嘱的财产,在2016年4月18日,他将该房屋以买卖方式过户给了孙女张洁。张某某这样对房屋的处分行为,我认为是对公证遗嘱的撤销。
第二个观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6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至终没有法律约束力,张某某与孙女张洁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已被人民法院确认为无效。那就是说,从合同成立之时就无效,而不是从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时,或者被撤销之时起无效,张先生父亲张某某生前给孙女张洁做的公证遗嘱内容与卖给张洁房子的意思是一致的。这里主要有看张某某所做的公证遗嘱是在张某某2016年8月22日去世后的两个月内,孙女张洁是否接受了张某某公证遗嘱的内容。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受遗赠人张洁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若张洁在爷爷张某某去世后,两个月内接受了遗赠,那么张某某生前所立的公证遗嘱是依法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