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岛即墨区市民宋爱华与她的几位兄弟姐妹一直感到很疑惑,她家的房子房证齐全,而且他们在这所房子里住了几十年,现在为什么就成了别人的呢?具体事情经过是这样的。
宋爱华的父亲宋世俊和母亲王春芳家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灵山镇河南三村,他们与村民孙某某属亲戚关系。1965年,孙某某从村民张瑞玉手里购买了坐落于即墨区灵山镇河南三村一处房屋,占地面积为163.23平方米,建筑面积为53.5平方米,价款为220元整。
1988年,孙某某由于工作原因,被调到当时的即墨县工作,并居住在即墨县城里,孙某某就让亲戚宋世俊与妻子王春芳住在这套房子里。1996年11月份,宋世俊去世后,涉案房屋闲置了下来。经查,宋世俊在1991年8月3日,将即墨区灵山镇河南三村的这套房屋办理了土地证,证号为即集建(92)字250963号土地使用权证。2013年,孙某某了解情况后,要求从宋世俊的继承人要回属于自己的这套房屋。
宋爱华家里有孙某某当年的房屋印契证但是,宋世俊的继承人称,宋世俊已于1991年8月3日购买了孙某某的这处房屋,并从孙某某那里取得了房屋印契证,宋世俊才合法办理了即集建(92)字250965号土地使用权证,并对房屋进行了大规模的修缮,扩建了养家禽的棚子,在村委会及即墨市土地管理局都合法进行了登记。现在继承人宋爱华问,他们有合法的房产证件,孙某某能要回去吗?
证人证言青岛市市北区法律文化研究会会长、律师张振海表示,分析上述房屋的来源,主要看宋世俊与妻子王春芳购买孙某某房屋时,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及宋世俊、王春芳交付购房款的证据来确认房屋的归属。在八九十年代,人们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亲情关系比较浓,口头合同及承诺比较多。但是,因为双方产生纠纷,当走上法庭时,法院主要看证据、轻口供,在双方说法不一致时,法院只能看证据作出判决。
办理土地使用证,调查员称房屋无纠纷通常在购买房屋时,一般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至少书写买卖交款交接的相关书面材料,所以在日常生活,特别是在重大事情上,一定要白纸黑字书写相关约定条款,形成文字材料后再妥善保管。一旦双方发生纠纷,拿出这些有力证据,才能保证公平正义,有利于审判的公正性。宋世俊与妻子王春芳的继承人拿出购房时的证据材料,确实是他们购买的房屋,孙某某就要不回涉案房屋。
宋世俊当年办理的房屋土地使用权证小编:我们也了解到,目前这套房屋被当地法院判给了孙某某,这就让宋世俊的继承人宋爱华及兄妹感到不可思议。宋爱华说,当时他们是从孙某某那里买来的房子,为此孙某把房产印契证交给了他父母,父亲宋世俊在1991年到即墨市相关部门办理了房产证,房子他们房证齐全,都是当地土管局和村委出具的证明证件。那时,因为是亲戚关系,当时与孙某某交易时,付了款后,只是口头交易,不然孙某某也不给房子印契证给他。现在当地法院把房子判给孙某某,就是因为当时没有交易证明。张律师,您认为法院判决如何呢?
张振海表示,当地法院认为,一是,因房屋及宅基地的登记仅为一种公示行为,而非一种确权行为,由于行政机关的职权和条件限制,其无法亦无职权对行政登记背后的民事关系进行审查,故行政机关的登记行为并不意味着对于房屋权属真实性、合法性的确认。民事案件对房屋产权确认后,可要求相关行政机关以变更登记。这个意思就是当时因为宋世俊与孙某某没有房屋买卖合同,因此,宋世俊办理的房产证,法院认为是无效的。
二是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交证据加以证明,7名被告(宋世俊的儿女)主张原告已将房屋卖给其父亲宋世俊。现他们仅向法院提交证人高某某的证言,高某某证实其没有参与买房的过程,而原告购房契约仍在原告手中,本院认为被告对其主张没有提交充分证明加以证明,且根据现实情形,房屋买卖是涉及人民群众生活的大事,按照交易习惯一般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至少书写卖房款交接的相关书面材料。故法院对被告主张原告已将房屋卖给宋世俊的主张不予采信。因为宋世俊与孙某某之间没有买卖合同,所以说这个房子不属于他的。最后,法院将房子判给了孙某某。
小编:好的,针对宋爱华和她兄妹的遭遇,您怎么看呢?请在评论区里留言。
有房产证还不能证明房子是自己的?!扯蛋!这么说,有不动产权证的商品房都不一定是自己的?可能还是开发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