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枯木
清朝异族统治,闭关自守,以至于到清末内忧外患。西方列强在坚船利炮的加持下轰开了国门,加剧了清朝经济的崩溃,也使得反清力量迅速壮大。民族矛盾和阶级矛盾的日益激化,以至于辛亥革命的不经意一枪,使得统治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制度王朝彻底走向覆灭!
民国时期虽短,但是对后世影响剧重。首先在政治上,抛弃了皇权统治,建立共和,为以后的政治制度打下不可颠覆的基础。人们纷纷学习西方先进科学知识,以师夷制夷。思想上全面开放,各种学派纷纷涌现,各种思潮此起彼伏。
但也带了诸多问题,如几十年军阀割据,战乱频仍,苛捐杂税多如牛毛,民不聊生。文化上对西方文化不论好坏均完全照搬,对传统文化几乎全盘否定,这对延续了几千年的文化传统造成了难以估计损失。
表现在酒政制度和酒文化上,更为明显。在酒政制度上,对酿酒苛以重税,使得洋酒大肆倾销国内。我们从北洋军阀的北京政府和国民党的南京政府两个阶段分别予以说明。
一、北洋军阀时期酒政制度
北京政府执政初期,最主要措施是民国四年(1915年)对酒类实行“公卖制”。推行公卖制的行政管理机构是北京政府的烟酒公卖局和各省的烟酒公卖局。所谓公卖制,就是实行官督官销,酒类的买卖都须通过公卖分栈或支栈。
酒的销售,由公卖局核计成本,利润及各种税。根据产销情况,酌定公卖价格,每月公布,通告各栈执行。各栈按照主管局规定的价格,经理本区域内各酒店的买卖事宜。管内各店须将月产销酒的数量和种类,先期估计,投栈报明。
分栈、支栈接报告后,前往检查,加贴公卖局印照和戳记,填用局制四联凭单,并代征公卖费。公卖费率为酒值的10%~50%(酒值+公卖费=公卖价格)。由各省公卖局规定。商店贩卖酒类时,均须于包裹及盛储器具上分别贴用公卖局印照,方准出售。
北京政府实行的公卖制,实际上仍是一种特许制。政府不参与经营,承办者为各分(支)栈的经理人。经理人要先向公卖机构缴纳押金,以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为定额,由各公卖局酌量情形分别征缴。由分局上报省局批准,发给执照,方准承办。
北京政府的公卖制,只在国产土酒的产销上实行,而对于洋酒的啤酒,则不受这一制度的限制。进口的酒,只交纳海关正税和子口税(合计7.5%)就可以在国内畅通无阻。
民国十五年才开始对进口的和在中国仿制的洋酒从价征收20%的贩卖税。民国十五年,北京政府颁发了"机制酒类贩卖税条例"。规定无论在华制造的或国外进口的机制酒,都应照例纳税,从价征收20%。从营销贩卖商店稽征,次年又规定出厂捐规则,向机制酒的制造商征税10%。
民国初年,还开办了酒类特许牌照税。特许牌照由财政部统一印制颁发,财政厅转给,准承继营业,但不许转卖、让与或贷用。无牌照而营业者,除补税领照外,并予以处罚。初犯者处以一期税额3倍之罚金;再犯者处以全年税额3倍之罚金;三犯者不得再经营酒类营业。
除了以上两税,还有清末遗留下来的诸多税捐亦未取消。从税的性质而论,有属于出产税性质的酿造税,有特许税性质的缸照税和烧锅税(锅帖捐),有属于通过税性质的酒厘和常关税,有属于销场税性质的行卖钱捐、买货捐、门销捐、坐贾捐、落地税等,有属于原料性质的曲税等,从征税的标准而论,亦未统一。这样一来,酒税捐就大大增加了负担。
二、南京政府的酒政制度
1、公卖制
民国十六年(1927年),南京政府成立。同年六月,公布《烟酒公卖暂行条例》,规定以实行官督商销为宗旨。公卖机关的组织结构与北京政府大致相同,公卖费率以定价的20%征收。同时还发布了《各省烟酒公卖招商投标章程》,规定当众竞投,认额超过度额最高者为得标人,得标者需交纳全年包额的20%作为保证金。
民国十八年(1929年),因机制酒名称范围较窄,改称为洋酒类税,并公布了<<洋酒类税暂行章程>>。在国内销售的洋酒(包括华人仿制及外国人制造的或进口的洋酒),从价征收30%。洋酒类税直接征税于贩卖商人,起运地方例不征税。
2、就厂征收制
几千年来,酿酒业的规模较小。清末开始,洋酒和啤酒在国内开始机械化生产,在酒政上也引入了一些西方的机制,就厂征收制就是其中的一种。民国二十年(1932年),公布了《就厂征收洋酒类税章程》,实行了就厂征收办法。就厂一次征足,通行全国,不再重征。征税手续由烟酒税处派员驻厂办理。税率为值百征三十。就厂征收制和烟酒牌照税的征收奠定了现代酒税的基础。
3、烟酒牌照税
《就厂征收洋酒类税章程》对洋酒类的营业牌照税也做了规定。中央政府征收的烟酒牌照税收入,除由中央留十分之一外,其余拨归各该省市作为地方收入。民国二十三年七月,各省烟酒牌照完全划归地方,并由各省市经征,烟酒牌照税完全变为地方税收。
民国二十六年(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国民党政府以加强税收,充裕饷源为由,将各省土酒一律加征五成。民国三十一年(1942年),国民党中央政府接受地方税,通电废除牌照税,改征普通营业税,牌照税不复存在。
4、国产酒类税
民国三十年(1941年),公布了《国产烟酒税暂行条例》。规定烟酒类税为国家税,由财政部税务署所属的税务机关征收。烟酒类税均就产地一次征收,行销国内,地方政府一律不得重征任何税捐。酒类税按照产地核定完税价格征收40%。国产酒类税的实行,说明了公卖费制的结束。
民国三十三年(1944年)7月22日,修正《国产烟酒类税条例》。其中酒类税率调增为从价征收60%。
民国三十五年(1946年)8月16日,《国产烟酒类税条例》再次修订。其中酒类按产区核定完税价征收80%。
民国三十七年(1948年)4月2日,国民政府再次修正公布了《国产烟酒税条例》。酒类从价征收100%。
三、民国时期酒类及酒令文化
民国时期酒类非常繁杂,除了本土酒,洋酒随着国门打开,得以大量进入国内市场。关于本土酒,种类有烧酒、黄酒、露酒、果酒、米酒、药酒等等。洋酒有威士忌、白兰地、龙舌兰、朗姆酒、啤酒等。
烧酒最著名的当属山西汾酒。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民国时期酿酒都是小作坊,没有规模企业。所以山西汾酒也是地域普遍品牌,指汾河流域一代出产的高粱酒,而不是哪一家专属。黄酒最驰名的当属绍兴黄酒,也是地域品牌。果酒当属山东张裕酿酒公司的葡萄酒。露酒有江浙一带红玫瑰白玫瑰酒,药酒最知名当属现今不见踪影的五加皮酒。
再值得说明的是,民国时期到现今,仍存在的酒企只有张裕酿酒公司一家,其他存疑。不少酒企为了营销,牵强附会,狗尾续貂,有的肆无忌惮,漫天扯谎,甚至胡说八道,误导消费者,简直无聊!
清朝灭亡,民国建立,对酒令文化来说是一个彻底转变的时期。那就是在西方文化的影响下,以往繁文缛节的雅令文化彻底不存。除少数人还用筹令外,取而代之的是简单易用的通令。
从现今能够看到当时的影像资料(可以搜索民国花酒),不论达官贵人还是普通人家,聚会餐饮行酒令大多是划拳。诸如1928年奉天省长翟文选参加一场宴席,翟文选便和桌上宾客划拳捉对,非常热闹。除了划拳,民国时期的酒令还有猜枚、讲笑话(花酒场合常见)。至于其他酒令很少见记载。
2025/1/5榆木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