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枯木
一.当代酒政制度
新中国建立后,酒政制度经历了从重税到减税的过程,但实际税负还是不轻。
1、建国初期的酒类政策
在1949年10月至1952年12月期间实行了特殊的管理方式。1951年1月,中央财政部召开全国首届专卖会议,明确了酒类专卖是国家财经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对全国的酒类和卷烟用纸实行统一的监督和管理。酒类经营采用国营、公私合营、特许私营以及委托加工等多种方式,生产计划由专卖总公司统一制定。
1950年统一全国税政,政务院根据《共同纲领》第四十条的税收政策精神,颁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改制酒税率由原来120%为50%,酒精由原来100%减为30%。
1953年2月1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和中国专卖事业总公司对酒类的税收、专卖、利润及价格作出了规定。白酒、黄酒和酒精的专卖利润率定为11%,其它酒类为10%;专卖酒类依照商品流通税试行办法规定,应于出厂时纳税。用酒精改制白酒,暂按一道税征收。
2、计划经济时期
大跃进时期,随着商业管理体制的改革和权力的下放,除了国家名酒和部分啤酒仍实行国家统一计划管理外,其它酒的平衡权都下放到地方,以省(市,区)为单位实行地产地销,许多地方无形中取消了酒的专卖。
1963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酒类专卖管理工作的通知》,强调必须继续贯彻执行酒类专卖方针,加强酒类专卖的管理工作。并对酒的生产、销售和行政管理、专利润收入和分成办法等作出了具体规定。酒类的生产由轻工业部归口统一安排生产,其它任何单位和部门,不经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批准,一律不得自行酿造。
文革时期酒的生产和销售严格处于国家计划经济下,属于低水平生产。价格和税收一成不变。1982年商业部和轻工业部下达了《关于调整部分酒价的通知》,适当降低部分地方名酒的价格。
3、改革开放后
1983年6月13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加强酒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当时酿酒用粮分为数种,于是规定:用日常用粮酿酒的按60%的税率征税;对于饲料粮酿酒的,按40%的税率征收;对于用议价粮酿酒,由于议价粮价格较高,有一定幅度的减税。但有的地方为了本地的利益,减税幅度过大。故规定,减税后的税率由不得低于30%改为40%。
1984年6月15日,财政部(84)财税字第165号文规定,对企业用议价粮或加价粮生产的白酒、黄酒,减按30%税率征收,工业环节工商税对企业用议价粮或加价料生产的啤酒减按29%税率征收。
对于酒税征收和范围,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白酒征税时,瓶装酒可扣除包装部分的费用后再征税(瓶子、瓶盖、瓶盖内塞和商标签可费用不计入征税范围)。而对于黄酒、啤酒,一律按带包装的销售价格征税。有的酒厂酒的出厂价较低,由商业部门实行价外补贴,对于补贴价款,也应并入销售收入的征税范围。
1988年7月28日名酒提价以后,审计署审工字(1989)36号文规定:“新老差价作为提价收入,按规定征收专项收入和各种税收”。
1994年税制改革,对酒类同时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白酒消费税税率为粮食白酒25%、薯类白酒15%;增值税税率为17%,抵扣后实际税负为8%左右,合计为百分之三十多(粮食白酒)。税赋与原来大致相同,但不准扣包装纳税而需全额纳税,同时允许外购已税白酒和酒精抵扣在上一生产环节已纳的消费税。
啤酒消费税从量计征,为每吨220元或250元。黄酒消费税也是从量计征,为每吨240元。其他酒为从价计征,消费税率为10%。酒精消费税也是从价计征,消费税率为5%
1998年3月4日,财税[1998]45号文件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对白酒的广告宣传费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4、如今的酒税政策
2001年5月11日,财税[2001]84号文件规定:对白酒在征收从价消费税的同时再按实际销售量每斤(500克)征收0.5元的定额消费税,同时停止执行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抵扣上一生产环节已纳消费税的政策。此政策的出台对白酒业压力巨大,导致对策频出。
2006年3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规定: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比例税率统一调整为20%2009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对设立销售公司的白酒生产企业,按《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对计税价格偏低的白酒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2014年11月25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93号),内容之一是取消酒精消费税。
近年来,酒类经历了从重税到减税的历程,如取消酒精消费税、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消费税率统一为20%,增值税税率从17%降为13%等。但为落实“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原则和公平合理精神,继续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酒业高质量发展,建议酒类税收政策进一步调整。
但是企业税负还相当重,实际缴税占到销售价近一半。以茅台为例,出厂价1169元,成本5.88%,消费税11.93%,增值税11.5%,所得税17.70%,城建及附加税2.86%,合计税收43.99%。1169元的茅台,成本68.74元(不及出厂价零头),缴税就514.2431元,当然利润也相当客观,一瓶酒净利润达到592元!这才出现了一个酿酒企业市值超过几个省份的GDP奇观。
二、当代酒令文化
由于建国时期受到西方遏制,以及我们学习苏联而诞生的计划经济,使得国民经济严重落后其他国家,整体经济不振,生产水平低下,人们普遍生活处于困窘状态。能喝酒都成了奢侈消费,以至于酒令文化基本绝迹。
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向好,人们聚餐饮酒逐渐增多,酒令文化也得以少数恢复。但是一般也就是通令,比如豁拳、哑拳、老虎杠子鸡之类。九十年代后期国力强盛,虽然餐饮业越来越繁华,可是酒令文化几乎销声匿迹。若有人豁拳、打杠,往往被人看做是没有文化之流,大家吃饭就是敬酒——干,喝倒爬下,了无乐趣。
酒令文化一路走来,到如今几乎绝迹,不由感叹传统文化的没落和无奈!
2025/1/5榆木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