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公民自主的法定权利面前,占坑律师理应退避

赤子网 2024-01-24 13:25:26

赤焰评论员 曹保印

最近,北京一律师公开悬赏百万、征集两位占坑律师犯罪线索事件,引发舆论关注。据说,在鹰潭吴某案中,前两位占坑法援律师刚被赶走,马上又来了两位占坑律师。这惹怒了当事人家属委托的律师,也惹怒了当事人家属,于是,纷纷炮轰法院和法援律师,称后者为占坑律师,强烈抗议占坑行为。

我并不具体了解本案,对吴某有罪还是无罪,罪轻还是罪重,难以做出个人评论。但是,对吴某所享有的法定辩护权,却完全可以做出结论:他有权自主聘请律师,他的直系亲属也有权自主聘请律师。这是他们的法定权利,任何人、任何单位和组织都无权干涉,更无权以任何形式直接或变相剥夺。

这就是程序正义。我们知道,结果正义要以程序正义为前提,如果没有程序正义,就不可能谈得上结果正义,这是法治常识。这个常识又来自于历史的经验积累,其中包括无数冤案的血泪。实际上,律师参与案件本身,为当事人依法辩护,就属于程序正义的一部分,也是现代法治文明的重要标志之一。

图片来源于浙江手机报

事实上,当事人和辩护律师的法定权利越能得到保障,程序正义就越能得到保障,结果正义自然也就越能得到保障,而现代法治文明的水平,也就会水到渠成地得到提升。反之,法治文明就难称“现代”,而只能说是“前现代”。换句话说,就是谈不上“现代文明”。

必须要说,法援律师也属于程序正义的程序之一,但这个程序却受严格限制。比如,《法律援助法》第25条规定,法援对象需满足“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前提条件;第48条规定,“受援人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法援机构应当作出终止法援的决定。《法律援助法》之所以要做这种限制性规定,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要确保当事人或其直系亲属自主聘请律师的权利。也即,在公民自主的权利面前,任何公权力都必须自行退避,法援律师也不例外。

应该说,对法援精神的法律常识,没有律师不懂。而对于做法援工作,许多有着良好职业操守和公益精神的律师,也愿积极主动参与。这也同样基于“自主”和“自愿”,而不是被迫。然而,一个怪异的现象是:在现实生活中,不少法援律师并非出于“自愿”,其援助工作也并非可以“自主”,而常常只是扮演被指令占坑的角色。也就是说,占了当事人聘请律师的名额——通常情况下,一个当事人可以聘请两位律师,这让当事人及其直系亲属无法再聘请律师。

在有些地方,司法机关为什么要这样做?这等于变相剥夺了当事人自主聘请律师的法定权利,进而变相剥夺了当事人通过律师为自己自由辩护的法定权利。在这里,一个隐藏的秘密便是,将占坑的法援律师,变成自己谋取非正常利益的工具,变成自己延长的手臂。这里的非正常利益,既包括可能的经济利益,也包括潜在的政治利益。一个隐藏得更深的秘密则是,有的司法机关也是被某些权力机关、权力人物利用的权力工具,它也是被迫和非自主的,当然也不排除主动谄媚权力。最近舆论高度关注的迁西案,就是最典型的案例。

这样,为了实现权力所指的目标,作为工具人的某些司法机关,也就只能将工具的属性再向法援律师转移。说白了,这样的司法机关就是大工具人,而占坑的法援律师就是小工具人。他们虽然同病,但并不相怜,相反,他们往往乐在其中,欢在其里,因为这样他们就能各取所需,自然就可以各得其所。这也就是为什么很多人不理解,法援律师明知道非法占坑本身就是坑,可他们却偏偏还要往坑里跳的主因。你也可以说,他们想火中取栗。

而我要说,让无力者有力、让悲观者前行、让绝望者感受到光明的法援律师,很值得尊重。毕竟,这是很吃力,却并不讨好,也讨不来几两米面的苦差事。然而,对那些非法占坑的法援律师,我却不仅要质疑其职业操守,还质疑其专业精神,更质疑其案源正当性。俗话说,无利不起早。面对占坑这样的事儿,得有多大的利,才能让他们不惜为千夫所指,而早早起身,急急赶路呢?

编辑 李影 程序编辑 赵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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