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焰评论员 廖保平
在法院立案窗口遭遇“立案难”,北京律师陈立飞一怒之下拍了桌子,结果被法院罚款5000元。天津市北辰区法院罚款的理由是,陈立飞拍打立案窗口桌面,大声喧哗哄闹,侮辱法院执行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所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4条、第118条规定,决定对陈立飞罚款5000元。
这肯定不是第一个,也不是最后一个被法院罚款的职业律师。此前有媒体多次报道,律师在法庭上拍桌子,扔水杯,顶撞法官,打断法庭的正常庭审等行为,被法院罚款。
这些行为,发生在堂堂法庭上,庭审中,确实涉嫌无视法庭纪律,藐视司法权威,公然破坏庭审秩序,比照法条,被处以罚款,并不冤枉。因为,法庭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重要场所,神圣不可侵犯。在这样的司法运行场所,不论是诉讼参与人,还是其他旁听人员,都应遵守法庭规则,如果故意扰乱法庭秩序、妨碍诉讼活动,法律就不该缺席。
但是,法院立案窗口不能等同于法庭,不涉及控辩双方,以及审理工作人员、旁听人员,其庄严性不能跟法庭等量齐观。法院立案窗口或者执行服务中心,类似于市民服务中心的对外服务窗口,是方便律师来立案申请的。如果接待办公人员服务不好,服务态度不好,当事人应该有批评举报的权利,如果受到不公待遇,还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是投诉的权利,这应该是律师享有的基本权利。
陈立飞律师是在多次与法院沟通立案事宜,北辰区法院却既不立案,也不出具书面文件的情况下,情绪才变得激烈,出现过激行为。但这首先不是发生在法庭之上,而且事出有因,是北辰区法院拖拉、不作为导致的后果,不能完全将责任放在陈立飞律师身上,北辰区法院的处罚涉嫌滥用职权。
法院“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出具书面文件是法律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三条等规定: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北辰区法院却既不立案,也不出具书面文件,本身已属违法行为,在自身违法之下,又给律师“一棒痛打”,显然难以站得住脚。这是法院“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导致的,法院对律师态度与处罚显失公平。
英国著名思想家培根说过:“法官与律师的关系不可太密,否则就难免有不公正的嫌疑。”但两者的关系不是隔阂,而是理解;不是紧张,而是交涉;不是对抗,而是包容;不是防范,而是交流。应该各自扮演好自己的角色,各自坚守底线,共担责任,才能实现良性互动。
在此事件当中,陈立飞律师当然需要反思,但天津市北辰区法院更需要反思,如果硬要处罚,先搞清楚究竟应该先处罚谁。
编辑 李影 程序编辑 赵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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