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有所用丨企业用工管理之劳动者自辞

曹休说趣事 2024-12-26 14:56:34

无讼作者

张绪贵

安徽天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编者按:用工管理是企业经营发展的基石,了解和防范企业用工风险对于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员工的权益以及确保业务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劳有所用」专栏由安徽天太律师事务所张绪贵律师主笔,聚焦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从招聘、录用到合同解除等方面的实务问题,结合司法案例分析应当注意防范的法律风险点,以期对广大企业有所助益。本文是专栏第23篇,分析劳动者离职的相关法律问题

实务中,劳动者可能因为个人的原因或者其他工作机会而主动辞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提出离职之后30天内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从而引发不少争议。本文经检索相关法律规定及案例浅析如下。

02

劳动者的预告解除通知发出后能否撤回、撤销?

观点1:预告解除权自解除通知到达用人单位后成立、预告期满后才生效,则预告期内解除行为还未生效,按理应当允许劳动者撤销辞职通知,但是实际上则不应当允许撤销。

(2021)浙民终1243号一审观点:关于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是否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单方预告解除权。劳动者依据该解除权解除劳动合同不以用人单位的同意为前提,劳动者的解除通知在到达用人单位后即告生效。提前三十日通知,是为了给用人单位充足的时间为即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找到合适的替代人员,不致因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而影响整个生产经营。该三十日预告时间是劳动者单方解除权附随的法定义务,并不是其可以撤销或者撤回解除通知的期间。二审观点:2020年1月14日,童周凯向银亿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申请书》,以家中有事为由,自愿要求在2020年1月31日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同日,银亿公司在该申请书上签字。该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此后,童周凯虽向银亿公司邮寄了“撤销解除劳动关系告知书”,但其无权单方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申请。

观点2:预告期内劳动者辞职行为没有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故劳动者可以撤销辞职行为,撤回解除劳动合同通知。

《江苏省劳动仲裁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的通知苏劳仲委(2007)6号十二、劳动者按照《劳动法》第31条规定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反悔,是否有权撤回已递交的通知?劳动者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三十日期限未届满前,劳动者辞职行为没有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故劳动者可以撤销辞职行为,撤回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但用人单位如在三十日内已与劳动者办理了工作交接手续或已对工作重新作出了安排,及其他难以撤销的准备工作,免除了劳动者工作满三十日的义务的,应视为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辞职,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已协商达成一致,应适用《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劳动者无权撤销辞职行为。

笔者赞成观点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上述规定表明,劳动者在享有解除劳动合同自主权的同时,也应当遵守解除合同预告期,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也就是说,劳动者在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后还应继续工作至少三十天,这样便于用人单位及时安排人员接替其工作,保持劳动过程的连续性,确保正常的工作秩序,避免因解除劳动合同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给用人单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预告期并非给予劳动者的犹豫反悔期。所以,劳动者在向用人单位发出辞职通知后三十天的预告期内,无权单方撤销辞职通知。

04

预告期内双方能否基于《劳动合同法》第38、39条的规定单方解除合同?

观点1:用人单位在预告期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核心是劳动合同实质已经解除,只是解除时间问题。

(2016)沪02民终252号原审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基于该规定,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而无需以用人单位的同意为前提条件。上述的三十日是指劳动者预告解除合同的期限,用人单位可以放弃该预告期利益。具体到本案,程昀于2015年3月10日书面向上海分行提出辞职,无论上海分行同意与否,自该日起经过30日,双方的劳动合同即为解除,故上海分行在程昀提出辞职之后,再向程昀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仅表明上海分行放弃预告期利益、同意劳动合同的解除日期提前至2015年3月26日,该决定并不对双方劳动合同的解除原因产生实质影响,即并不能改变“双方的劳动合同系因程昀提出辞职而解除”这一事实。因此,程昀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基于双方的劳动合同系因程昀提出辞职而解除,故上海分行在程昀提出辞职后所作的开除处分决定对程昀并不发生效力,故亦不存在撤销的前提。

观点2:预告期内双方劳动关系仍然存在,则如果出现《劳动合同法》第38条、39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018)沪02民终10696号本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基于该规定,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然上述的三十日是指劳动者预告解除合同的期限,在前述法律设定的预告期内,双方均应按原劳动合同全面履行各自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可以当然行使用人单位的管理权,在发现劳动者有违纪的情况下行使惩戒权。因此,弗兰卡公司在发现陈刚有严重违纪行为的情况下,在法定预告期内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无需承担违法解除赔偿金之责。陈刚的该节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06

员工递交辞呈,在提前通知期内发生工伤,如何处理?

员工向公司递交辞职报告后发生工伤,规范的处理方式应当按以下步骤进行:

第一步,在工伤事故发生后30日内为员工申报工伤;

第二步,在停工留薪期内延续劳动关系,向员工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满后,可以停止支付员工的工资待遇;

第三步,在员工伤情稳定后为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第四步,根据员工的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作出维持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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