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案例:农民工虽提供劳动但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基本案情2022年10月杨某在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包的某x街区及代建公园景观工程工地工作,均从事杂工、瓦工工作。2022年11月26日,杨某成与工友李某辉驾驶的摩托车到工地去上班,行驶到必经的某路与某路三叉路口左转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杨某成、李某辉受伤,经某县人民医院治疗,已经出院。杨某成与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申请仲裁,后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不支持劳动关系。杨某成遂起诉致法院。
双方观点
杨某成认为:尽管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他实际为被告提供了劳动,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被告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认为:双方从未签订过劳动合同,也没有为杨某成办理过任何社保手续。杨某成是由第三人马某定介绍来工地干活的,被告只是根据劳动情况不定期支付劳动报酬,双方属于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经过审理,法院最终判决原告杨某成与被告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要旨劳动关系的成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然而,在本案中,杨某成并未举示充分证据证明他受被告的劳动管理、并由被告发放报酬。同时,双方并没有建立长期的、固定的劳动关系的合意。因此,法院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温馨提示在劳动关系确认纠纷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应当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关系和权利义务,以避免后续的纠纷。
2、保留证据:劳动者应保留好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考勤记录等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证明自己的劳动关系。
3、了解法律规定:双方应当了解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总之,劳动关系的确认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律条件,并需要双方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在发生纠纷时,双方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