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清代的官僚体制,官员政治地位与权力的衡量,主要取决于品级,总体上秉持着以高品级统驭低品级的准则。诸如尚书对侍郎、总督对巡抚,皆遵循此例。然而,这一普遍适用的规则,在各省学政这一特定职位上,却并不适用。
在深谙清代官制的研究范畴内,学政一职的特殊性显著。从品级层面而言,其通常处于较低层级,多为六七品,即便位阶较高者,亦鲜少逾越四品之限。然而,当学政履职于地方场域时,诸如总督、巡抚这般的封疆大吏,以及布政使、按察使等省级要员,皆对其礼遇有加,极为慎重,绝不敢稍有得罪之举,更遑论以傲慢之态驱使。
学政品级虽非高位,却令督抚有所忌惮,究其根源,主要涵盖以下几方面因素:
【其一、名为学政实为钦差】
学政这一称谓起始于清代。回溯明代,彼时主管一省学校教育事务的长官,被定名为“督学道”。从行政架构层面而言,督学道本质上隶属于道员体系,与分守道、分巡道以及专职道等道员类别,在基本属性上并无显著差异。
在明代的行政架构中,“道”这一机构的隶属关系呈现出两种模式,其要么归属于布政使司,要么隶属于按察使司。基于此,明代道员普遍会被授予布政使司与按察使司相关的职衔,诸如参议、佥事等衔级。
从明代职官编制体系而言,督学道隶属地方官职序列。鉴于其地方官属性,在行政架构中,督学道势必受总督、巡抚及布政使等上级官员的管辖与节制。此种行政隶属关系,使得督学道在面对督抚时,于行政地位上相对弱势,难以具备强硬的行事立场。
清朝入关伊始,即承继明朝旧制,于诸省设立督学道一职。其品级依任职省份之具体情形,介于三品至四品之间。需着重指出的是,顺天、江南、浙江此三省,在科举领域地位独特,因人文鼎盛,士子云集,堪称科举大省。
为实现对顺天、江南、浙江三省学校教育及科举事宜更为高效的统筹管理,朝廷经审慎决策,决定于上述三省摒弃督学道这一设置,转而设立层级更高的提督学政一职。“学政”之名,便由此肇始。
雍正帝登基伊始,洞察到彼时各省学官在行政级别方面存在不规范之处,且事权亦未形成统一格局。有鉴于此,为整饬教育管理体制,雍正帝颁下谕旨,对原有制度予以变革,将全国各省的督学道这一官职,全面统一更易为学政。
在雍正帝执政之前,无论是督学道抑或提督学政,其任职期限均未形成明确且固定的规制。任职者若履职表现卓越,往往能够获得连任机会;反之,若履职成效欠佳,则极有可能在较短时间内被调离相应职位。而自清朝针对各省学政的设置形成定制之后,学政的任期得以明确规范,无论其在任内的表现状况如何,一概确定为每三年一任。
此外,自督学道这一官职晋升为学政,在人事任免方面,发生了显著变革。此前,学政的选拔任用权归属于吏部,而此后,则转变为由皇帝亲自钦点简任。这一转变意味着,学政的角色定位从原本普通的职官,一举跃升为类似“钦差大臣”般具有特殊身份与地位的官职。
各省学政均设有独立衙门,其印信与总督、巡抚相同,均称为“关防”,彰显出显著的钦差特质。学政由地方官员转变为朝官、钦差这一演变,使得总督与巡抚丧失了对其的节制权力。凭借这一身份转变,学政在行事与言论上拥有了更为坚实的底气。
【其二、凡出任学政者皆为皇帝重点培养的后备人才】
在顺治年间,关于各省督学道以及三省学政的任用标准相对较低,并未明确限定必须为进士出身,各部院郎中亦具备擢升担任此职的可能。然而,至康熙一朝,这一任用条件有所提升。具体而言,此时各省学道的任职人员,大多为进士出身。但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顺天、江南与浙江这三省的学政职位,其任用规则更为严格,唯有翰林院出身者方可担任。
雍正初年,在擢升学政品级的同时,对学政任职资格予以明确规范。规定顺天学政出缺时,从翰林院侍读、侍讲,詹事府谕德、洗马等官员中选拔任用;而江南学政出缺时,选用范围除上述官员外,还包括侍读、侍讲、谕德、洗马、中允、赞善等。由此可见,顺天与江南两地学政,皆由品级较高的翰林官专任。
在选拔任用各省学政时,标准颇为严苛。通常而言,获任者需具备二甲及以上进士出身,经朝廷选派。且按照殿试名次,会分别加授翰林院编修、检讨衔。由此可见,各省学政无论是本身品级,还是所兼之衔,皆隶属于翰林院、詹事府的架构体系,无疑皆为翰林出身。
翰林院与詹事府,素为朝廷储备后备人才之重要机构。因其所处位置特殊,翰林官员常有机会近身侍奉帝王。此等机缘,恰似占据有利地势,得以优先获取机遇。凭借自身卓越的学识素养,翰林官员在仕途晋升之途,享有普通进士出身者难以企及的特殊权益,此乃其得天独厚之优势所赋予。
在京官体系中,诸多重要职务有着明确的出身限定,翰林出身乃是关键条件之一。例如,吏部、礼部以及内阁等部门的特定职位,均要求任职者具备翰林身份。由此,便衍生出“非翰林不入内阁”这一颇具影响力的官场说法。
在清代的官僚体系中,朝廷常选派翰林简放学政,此举措实则为皇帝对翰林群体进行精心培养与历练的重要途径。按常规情形,学政任期届满后,通常会获晋升之机遇。作为地方封疆大吏的总督与巡抚,对这些身为天子近臣的学政,皆持有谨慎敬畏之态度。毕竟,学政虽当下品级未必显要,然其未来仕途充满变数,极有可能在日后擢升至高位,成为总督、巡抚的上级领导。事实上,翻阅清代历史资料不难发现,诸多权倾一时、位高权重的朝廷大臣,在其仕宦生涯中,均有着担任学政这一关键履历。
【其三、皇权赋予学政密折权】
在清代的地方行政体系中,民政与教育事务分属不同的管理范畴,呈现出相互独立的运行模式,此与当下体制存在显著差异。基于这种制度背景,将学政简单类比为现代的省教育厅厅长,实乃不恰当之举。依据清代定制,督抚、布政使与按察使等职官,并无分管教育领域事务的职权,更不得对学政所负责的日常教育事宜横加干涉。若贸然插手,便逾越了既定的职权界限,有越俎代庖之嫌,而这在官场规则中,无疑是为官者应当极力避免的大忌。
与之同理,学政在履职过程中,应严格恪守职责边界,不得涉足地方政务范畴,对于学校教育领域之外的各类事务,均无权予以干预。此外,学政严禁私自受理民间词讼案件,始终保持职责的专一性与独立性。
在初始阶段,督抚与学政职责划分清晰,二者各司其职,互无利益纠葛,关系自然较为融洽。然而,自乾隆中期起,朝廷鉴于统治策略的考量,对部分省份的督抚群体产生疑虑,担忧他们相互勾结、结党营私,进而欺瞒朝廷,以谋取不当利益。
乾隆作为一位对权力有着强烈掌控欲望的君主,处于特定的政治生态之中。自雍正朝起,密折上奏权已下放到布政使与按察使层级。然而,需明确的是,布政使与按察使隶属于督抚管辖,在这种行政隶属关系下,即便他们被赋予密折奏事之权,鉴于其从属地位,亦难以保证能毫无保留、如实地上奏各类信息。
基于上述背景,自乾隆中期以降,各省学政于履行本职之余,肩负起一项重要政治使命——对督抚实施暗中监察。一旦察觉督抚存在任何违法违规行径,学政即可通过密折形式向皇帝奏报。
自学政获独立上奏之权,其于政治格局中的地位便渐趋显要。自此,每逢地方遇重大军政事宜,依例督抚需邀学政参与相关会议。且从吏部既定的官员序列来看,学政位序仅次于将军、总督与巡抚,而在布政使、按察使之前,已然成为颇具影响力的地方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