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再来分享青岛市李沧区兴城路街道办事处板桥坊村居民王珍香和他的哥哥弟弟因父母一套房产与弟媳闹得不欢而散的一件事。王珍香的母亲家住板桥坊580号,与丈夫王成梅生育四个儿子一个女儿,共有五个孩子,其中王珍香是唯一的女儿。刘秀芹和王成梅分别于2012年和2015年去世,而房产被过户的事,到2019年,才被王珍香兄妹知晓。这套曾经在母亲刘秀芹名下的房产,占地面积是141个平方米,房屋面积为59个平方米。这套房子见证了这个家庭的成长和兴旺。
可是现在在王珍香几兄妹不知情的情况下,他的小弟弟王某和弟媳胡某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让他们感到极不舒服。因为他这些房子是他们一砖一瓦砌起来的,当时最小的弟弟王某才几岁,根本对这处房子没有出过力。而且房子是父母留下来的,他们兄妹应该人人都有一份,而不是由小弟弟一家全占去了。
王珍香的大哥王修选当年建这套房子的时候,他已经有19岁了,他也参与了房屋的建设,因为当时家庭比较困难,为了省钱找泥瓦匠做,他们都力所能及的自己去做。建房时,王修选因为学习了泥瓦匠,所以建这个房子的时候,他利用他自己这个手艺,全身心的用自己的手艺打造这个家,包括院墙、储物室、院子的门都是王修选自己砌的。王修选说,当年父亲因为支援三线,一直远在银川工作,一年也就回来一次。建造房屋的重担就落在母亲和他们几个大一点的兄妹肩上。在建这处房屋时,他兄妹就利用空闲时间到山上或者附近捡石头,还从山上弄来泥土,然后他们兄妹就和成泥浆,抹到墙上。
现在他的弟媳胡某把这处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如果不是2019年小弟弟王某去世的时,他们还不知道房子已过户到弟弟名下。当胡某急着找丈夫的哥哥王修道做证明过户,王珍香、王修选等几个兄弟姐妹才知道此事。那房子又是如何过户到弟弟王某名下的,几个人一查,里面疑点重重。小弟弟王某是2012年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但这时他的母亲刘秀琴当时已经脑干出血,卧床不起,人几乎处于无意识状态,用法律词语来说,就是无民事能力。他们的父亲还健在,身体也比较健康。王珍香他们猜测,父亲肯定也压根也不知道这个事。如果他们的父亲知道这个事,他肯定不会把这个房子只过户到小儿子名下的。
所以,王珍香等人认为小弟弟王某及小弟媳胡某对这个房子是有预谋的,瞒着他们就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了。但更大的疑点是,当他们要看到小弟弟与母亲过户时的买卖合同时,发现母亲刘秀芹那一栏还签了母亲自己的名字并摁了手印。王珍香的哥哥王修选说,母亲那时候根本就卧床不起,处于无意识状态,而且她是一个彻彻底底的文盲,她怎么会签字,怎么会摁这个手印呢?所以这份购房买卖合同他们认为是作假了。但现在弟媳胡某却否认。
王珍香说,弟媳胡某否认可以,可以拿出证据。我们要求胡某把当时签合同的照片、视频、录音等等证据拿出来的时候,弟媳胡某就耍赖不拿出来,说那时候没有这些证据。王珍香的弟弟王修道说,他两小舅子也是板桥坊居民,在2011年,两舅子对岳父岳母的房产进行继承时,照片、录像、录音这些证据都有。当时,他妻子作为继承人之一,明确放弃房产继承,也到了房产交易中心签了字。这个比我小弟弟过户我们母亲的房产还早三个月,你现在弟媳胡某可以耍赖,那房屋交易中心肯定耍不了赖吧?
张律师,针对这个情况您怎么看呢?如果王珍香的母亲刘秀芹要把她名下房产过户到小儿子王某的名下,应该按理说来说要履行什么样的正规手续呢?
青岛市市北区法律文化研究会会长、律师表示,我们知道房屋买卖与继承是一个很严肃的问题,每个环节都不能出问题,否则就会产生新的上访户,甚至出现严重的社会问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房屋过户时必须当事人双方到场,比如刘秀芹她名下的房产。刘秀芹本人必须到场,而且这个房子虽然只是写了刘秀芹的名字,但是这个房子是刘秀芹与丈夫王成梅婚姻存续期间建造的房屋,属于刘秀芹与丈夫王成梅的共同财产。所以说这个房子如果要买卖或继承,就要有严格的转让程序。
比如说,刘秀芹要把自己名下的房产转让给她的小儿子王某,刘秀芹、她的丈夫和小儿子就应该都要到场,并且三个人都要在购房合同上签字。当然,夫妻两人还有其他四名子女,房子让最小的儿子继承,也需要经得他们同意。而且在签字的过程要有照片、录音、视频等等这些记录载体。以免在发生纠纷时,这些材料可以当作证据。
现在王珍香他们质疑这个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因为到目前为止也没有看到这个合同的现场照片、录音、视频等等有效的证据。而且刘秀芹的签字,王珍香、王修选等人认为胡某等人有造假嫌疑,他们要求去鉴定,但是胡某现在是不配合。所以,针对这起案件,我认为法院、房屋交易部门,甚至是公安机关确实要履行自己的职责。认真核对合同是否有造假嫌疑,当事人胡某能否提供出当时婆婆在把房子过户给其丈夫王某时,是否有现场录音、视频、照片等证据,是否存在造假的嫌疑。相关部门也应该尽职尽责,查清此事实真相,给王珍香、王修选、王修道等人一个合理的答复,这也是体现我们公职人员实事求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