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正在征求意见!似乎很多网友,包括一些标签为“司法”界人士都提出了批评,大意是:伤害中华民族感情,有损中华民族精神的言论、物品、服饰、标志等。
似乎是个大口袋,他们担心什么东西都可以往里装,会让执法者的权利无法约束,会加剧警民之间的矛盾。以至于某些人愤怒地嘶吼:穿西装、使用西医,这些算不算伤害中华民族感情……
这是有人在带节奏啊
令南生诧异的是,很多司法界人士居然也在带节奏,他们在故意宣扬、夸大法律法规层面的“定性”,刻意回避“定量”。从某种程度来说,这是在阻碍我国深化司法改革的步伐。
我国法律通常采用的是“定性 + 定量”的入罪模式。所谓定性,可通俗地理解成是:这是什么罪——例如是“寻衅滋事罪”。
按那些质疑“伤害中华民族感情,有损中华民族精神”条款的逻辑,这寻衅滋事罪也是给执法者加权,容易被滥用。是否也要调侃下,担心在大街上大声地咳嗽一下,就犯罪了呢?
按他们的逻辑,是应该要调侃,但却没有。都是定性,那他们为什么不对“寻衅滋事罪”调侃呢?
这是因为还有“定量”,就是详细解释和说明哪些行为属于“寻衅滋事罪”,例如: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处罚的。
还有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我们需记住,与某个“定性”罪名条款相匹配的,通常还有对这个罪名“定量”的详细解释和说明。
定性,是让普通老百姓知道什么事情不可以做,违反了就会犯下什么罪;定量,是让执法者以及老百姓知道犯错情节的轻重,会受到相对应程度的惩罚。
再举几个定性、定量的案例
我们经常看到这样的法律词语: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金额数额较大的、情节恶劣的、造成严重后果的、轻微的……
究竟什么样的情况是情节恶劣的呢,究竟什么样的损伤算轻微伤呢,给他人造成的损伤达到什么程度才算数额较大呢?这些都会有相应的司法解释,不是无章可循的。
同样的,如果伤害“中华民族感情”草案得以通过,那必然会给这个定性的罪名,给予定量的解释。南生猜测,可能会写:在我国纪念抗日战争胜利欢庆活动中,故意穿日本军国主义服装来招摇,就属于犯错了。
国外早有先例,司法界人士不知道吗?
例如德国就规定,禁止人们穿着带有纳粹党及第三帝国党区徽章,纳粹党的"骷髅旗队标志",带纳粹十字的臂章、党卫军匕首、带党卫军符文的光头党徽章以及纳粹党血章等。
德国人制定他们自己的法律时,就认为:人们在公众场合穿着、佩戴纳粹标志性物品,伤害了民族感情。那我们中国人,为何就不能制定伤害中华民族感情”,有损中华民族精神的法律法规呢?
在司法实践中,理解和运用刑法和司法解释中的犯罪定量规定,这是司法界人士必备的基础知识;对普通老百姓来说,我们对伤害中华民族感情行为、言论深恶痛绝,希望有这个罪。
真正有良知的司法界人士,应满足老百姓的需求,在承认“定性”基础上,提出你们在“定量”上的建议,帮助国家完善条款,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体现你们的专业性,而不是口出恶言。本文由南生撰写,无授权请勿转载、抄袭!
纳粹标志是明确的,伤害感情这个,就见仁见智,这个量没办法定。
就像正当防卫,司法有解释,但怎么定量出入太大,没有几个正当防卫是被法院判成功的
其实缺位的是“定人”定位毒教材,鬼子女儿,足协之类的,肯定支持。实在不行,定罪权可以交给网络投票。
即使立法也应该由陪审团来界定
以后再让我看见穿和服,在我跟前麦浪的,我就揍他
非常好,支持。
公职带奸妇的必须定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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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黑人配三个女学伴,给黑人高额奖学金算不算伤害民族感情?????
和服怎么了,那是日本人民穿的。伟人说过,资本家坏,但他们的人民是好的。
农管当初也说是服务,但是农民地里干旱了他们不管,被水淹了他们不管,累了在地头抽根烟他们管了,罚款[呲牙笑]
以后舔的不好就算批评,伤害感情
国足一直在伤害感情什么时候进去
那些被收买的专家,算不算?
必须写明和服,旭日旗
我刚刚看到一个男方有性病还嫖娼,女方申请离婚,被法院驳回,说让女方克服困难的,这算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