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何把母校告上法庭?陈律师解读状告母校第一案背后法律谜团

涵涵聊社会 2024-08-19 09:06:34

相信在大多数人的心里,学校是一个神圣的地方。陈律师从小接受的教育就是“学校是我家”,在学校要遵守校规校纪,好好学习,哪有想过学校的校规是否合理?是不是侵犯了学生的权利?但是随着法治观念的提升,学校也应该在阳光下接受民众的监督,尤其是近些年高校爆出的新闻不断,学术妲己、作风不端等等。

那么,学生与学校发生纠纷该怎么办?学生的权利受到学校的侵犯该怎么救济?当然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但是大部分纠纷学校与学生之间因为管理而滋生的纠纷,比如不颁发学位证、毕业证等,这不属于民事纠纷,此时能否通过行政诉讼的渠道救济?该怎么救济?其中存在哪些困难?今天,陈律师就给大家分享一起学生状告母校第一案,聊一聊这个案子给我们的启发。

打小抄险遭退学,这是怎么回事?

本案的主人公,田永,于1994年9月考取北京科技大学,取得了本科生的学籍,但是在一门课程的补考过程中,田永抱着侥幸心理,把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放在口袋里,准备趁机瞄一眼。考试中,田永想去上厕所,趁着这个机会看两眼小纸条,没想到一个公式还没看到,纸条掉出被监考教师发现了。监考教师看到了纸条,但是其实并没有发现田永有偷看纸条的行为,最后还是决定按照考场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永的考试。不知道大家在学校的时候有没有经历过类似的事情啊,小抄被监考老师发现,是不是被立即停止考试?监考老师的做法有没有问题?问题的关键点在哪?且听陈律师接着道来。

究竟是倒霉还是走运,真假退学有谁知?

要说这个田永也是够倒霉的,入学同一年,北京科技大学根据原国家教委关于严肃考场纪律的指示精神,制定了校发(94)第068号《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简称第068号通知)。该通知规定,凡考试作弊的学生一律按退学处理,取消学籍。于是,北京科技大学于1996年3月5日认定田永的行为属作弊行为,并作出退学处理决定。同年4月10日,北京科技大学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

按照这个逻辑,下一步田永就应该退学收拾收拾回家了,但是事情的诡异之处恰在于此,田永并没有收到退学处理决定和变更学籍的通知,因为校方根本就没有把通知送到田永手上,也没有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田永以为自己走了大运,打小抄这个事情学校网开一面了,此后,田永继续以本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1996年9月,北京科技大学还为田永补办了学生证,之后每学年都会收取田永交的教育费,并为田永进行注册、发放大学生补助津贴,安排田永参加了大学生毕业实习设计,由其论文指导教师领取了学校发放的毕业设计结业费等等。最后,田永成功通过毕业实习、毕业设计及论文答辩,还获得优秀毕业论文。似乎退学处理决定对田永的大学生活没有任何影响,但平静的生活背后往往隐藏着巨大的危机。

男子毕业遭拒绝?真假退学浮出水面

1998年6月,田永所在院系向校方报送田永所在班级授予学士学位表时,被告有关部门以田永已按退学处理、不具备北京科技大学学籍为由,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书,也没有向教育行政部门呈报田永的毕业派遣资格表。田永所在院系认为田永符合大学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但由于当时田永因毕业问题正在与校方交涉,保险起见,没有在授予学位表中签字,希望等到学籍问题解决后再签,北京科技大学也就没有把田永列入授予学士学位资格的名单。

好在北京科技大学的部分老师,愿意为田永发声,一起向原国家教委申诉,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于1998年5月18日致函北京科技大学,认为北京科技大学对田永违反考场纪律一事处理过重,建议复查。同年6月10日,北京科技大学复查后,仍然坚持原结论。田永认为自己符合大学毕业生的法定条件,北京科技大学拒绝给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是违法的,所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陈律师解读状告母校第一案背后的法律谜团

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的这个案子被称为“状告母校”第一案,不仅在当时引起轰动,也对行政诉讼法的发展产生重要的影响。那么这个案子给我们哪些启发呢?遭遇到类似的事情我们该如何处理呢?

第一,学校能不能当被告?

前面陈律师谈到,行政诉讼一般被称为"民告官"类诉讼,通常是由于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问题而提起的诉讼,但是在这个案件中,北京科技大学不是典型的政府部门,是否能作为行政诉讼的主体呢?

我们来看看当时的法律如何规定的?

1989年《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主体一般是行政机关,但是行政主体的范围远大于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的其他行政机构和社会团体,也可以成为有权主体。而公立高校正是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属性。所以,当时审理本案的海淀区法院认为:就高等学校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和纪律处分权的性质而言,其具有行政权的“单方性和强制性”之特征,因此属于行政权。北京科技大学符合行政法意义上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之属性,也就可被纳入行政主体的外延。相应地,也就成为行政诉讼适格的被告主体,被纳入了行政诉讼制度的监督范围。

估计这里有人要追问了,如果是私立大学呢?陈律师认为,不管是公立还是私立,就颁发毕业证而言,这都具有“单方性和强制性”,都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主体。

第二:学校能不能凭校规开除学生?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校有校规。我国的《高等教育法》赋予高校“自主办学”和“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的权力,这些权力行使不受政府或其他任何社会法人机构的控制和干预。可以说,高校有一定的自治空间。但是,这种自治空间是受到限制的,高校的“自主办学”或“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必须遵守上位法的规定。这里陈律师给大家普及一个基本的法理知识,在不同法律之间发生冲突时,要遵循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也就是说下位法不能违反上位法的规定。

法律位阶图

这个案子中,北京科技大学的处罚依据为自身制定的《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该通知规定,凡考试作弊的学生一律按退学处理,取消学籍。而根据当时的上位法——1990年1月20日所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第十二条的规定,田永的作弊行为并不属于可以开除的情况,那么学校依据通知开除学生,已经超越了上位法允许的范围,不符合法律优先原则。

最后,陈律师想谈一下大家可能忽视的一点。这个案子除了要综合认定实体证据以外,其实更要考虑正当程序原则。比如,北京科技大学是否在当时作出作弊决定后及时听取了田永的陈述申辩?为什么没有将退学决定送达给田永?之后为田永补发学生证,还收取田永教育费的谜之操作完全跟退学决定背道而驰,其中的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正当?田永基于北京科技大学所作所为产生的信赖利益难道不应该被保护吗?所以,这个案子给我们的启发不仅包括高校能否成为行政诉讼法的主体、学校制定规章的效力如何,更应该反思:学校管理行为是否符合正当程序?这是最容易被忽视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点。

这个案件虽然已经落下帷幕,但是学生与学校之间因管理产生的纠纷每年仍然在发生,陈律师经手办理的类似案件也不少,如果关于本案或者有相关的问题,欢迎给陈律师留言或者私信。

作者简介:北京陈律师,法学硕士,高级合伙人律师,历任特种部队指挥员,检察官,侦查员,纪检干部,企业高管,阅历丰富,学养深厚,擅长疑难重大案件,多种法律关系交叉复杂案件处理,重信守诺,值得托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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