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要求单位补缴社保是否受时效限制?

艾芸阅览过去 2024-11-25 03:28:05

一、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保是其法定义务,不受仲裁时效的限制。

另一种观点认为,要求单位缴纳社保的诉求不属于劳动争议,只能通过向社保征缴部门或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解决。而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第1款:“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故对于超过2年的社保补缴诉请,应认定为已过时效。

二、规定

本文搜集整理相关规定,对该问题进行说明:

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7)第六条:

企业补缴社会保险费2年查处时效的适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以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为由不再查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请求履行上述查处职责,且能够提供相应材料初步证明企业存在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责令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相应职责。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063号建议的答复(人社建字〔2017〕105号)

3、山西高院

4、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5、重庆市一中院

根据上述规定及地方性司法文件的意见:

1、从《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看,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规范行为的追诉时效为2年,该时效属于行政处罚时效。

当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发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时,劳动者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对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行政机关可以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进行追缴和处罚,此时,处罚受到2年时效的限制。

2、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有权责令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不是行政处罚,不受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限制,法律规范也未设定社会保险费的追缴期限。

当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劳动者向社保征缴部门投诉,要求征缴部门追缴单位欠缴的社保费时,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稽核,追缴社会保险费的历史欠费,不受2年追诉时效的限制。

三、建议

对于劳动者而言,如用人单位自始至终未给缴纳社保费,则可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裁令单位补缴社保。

当然,如果当地劳动仲裁部门不受理补缴社保的诉请,可仅诉请确认劳动关系,最后再持生效裁判文书投诉至社保征缴部门要去对单位的还欠缴社保行为进行稽核。

如单位只是对入职时前几个月的社保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不论当地劳动仲裁机构是否受理要求补交社保的诉请,为避免因仲裁机构错误理解法律规定而以超过时效为由裁定驳回的风险(因法院不受理补缴社保的诉请,故即便劳动仲裁机构受理补缴社保诉请,实质上属于一裁终局),此时建议仅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然后再持生效裁判文书投诉至社保征缴部门,要求对单位的欠缴社保的行为进行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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