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重庆市,一名派出所民警在进行巡逻时,发现某市场二楼的门面房内疑似存在卖淫嫖娼的活动。接到这一情报后,民警迅速前往现场并将涉嫌违法的两名男性和一名女性带走进行调查。随后,警方接到报警,得知一名女子冉某某在涉事房间的空调外机上坠楼身亡。
冉某某的家属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赔偿请求,但遭到拒绝,最终将公安局告上法庭,索赔金额高达68万元。
对此,公安局回应称,冉某某是因逃避抓捕而翻窗攀爬到空调外机上,意外从空调上坠落受伤并最终死亡,警察的行为属于正常执法过程。
然而,冉某某的家属对此持不同看法。他们认为,缺乏证据证明冉某某参与卖淫活动,因此她完全有可能是因受到惊吓而慌乱逃避,导致了悲剧的发生。此外,警方到场时,正有一名男性嫌疑人试图从窗户逃跑,警方在执法过程中未能及时询问和搜查,未能发现冉某某的具体情况,这显示出一定的失职,应该对事件负责。
据记者在10月22日的报道,该案件在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经过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原告以被告执法不当导致冉某某死亡并要求赔偿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裁定驳回了起诉。
此次事件的原告是冉某某70岁的母亲和其20多岁的儿子,被告则是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分局。冉某某的家人诉称,事情发生在2023年6月27日,当天南岸分局南坪派出所接到举报称辖区内有人从事卖淫嫖娼,随即派遣工作人员前往现场。在执法过程中,由于警方的执法不当,导致冉某某坠落空调外机;事后,执法人员并未采取任何急救措施,最终导致冉吉芳的死亡。
原告依据法律提出国家赔偿申请,但经过审理,重庆市公安局于2023年10月23日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书》,决定不予赔偿。原告随即请求法院撤销这一决定,要求判决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共计684174元,并在冉某某的母亲去世之前,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717元/月支付生活费。
对此,南岸分局辩称,该局为依法处理辖区内治安违法案件的适格主体,涉案房间内的卖淫嫖娼行为有明确证据,并且执行公务是合理合法的。他们在案发当天早晨9时许在巡逻时发现二楼的门面房内有人涉嫌卖淫嫖娼。警方在敲门之际,冉某某因逃避抓捕选择爬窗而不幸坠落,造成受伤和死亡。
随后,民警将房间内的两名男子和一名女性传唤至南坪派出所进行调查。经过查证,两名男子在房内以30元的价格进行性交易,在尚未进行实际交易前被警方抓获。而另一名男性嫌疑人因证据不足未能被指控。
公安局认为,冉某某的死亡事件是她个人因翻窗导致的意外,警方对其家属作出不赔偿的决定,事实清楚且证据明确,程序合法。
在法庭审理中,冉某某家属对公安局的辩解表示质疑。他们指出,警方并未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冉某某参与卖淫活动。同时,也无法证明她是为了逃避抓捕而翻窗,出警前民警并未表明身份,冉某某因此可能因突然受到惊吓而慌张逃避,最终酿成了悲惨后果。
此外,家属认为,民警本应注意到冉某某的翻窗行为,却未能及时发现,导致了悲剧发生,因此他们认为警方对此负有责任。他们还指出,当民警到达房间后,观察到一名男性嫌疑人正在爬窗,这名男性称自己是去救冉某某的,却遭到民警的忽视,没有获得询问机会,未能及时了解房间内的情况以及冉某某的隐蔽行为,这使得悲剧未能及时避免,认为警方在执法中存在不当和失职的情况。
执法记录仪的数据显示,民警在进入走廊时是白天时分,窗外阳光明媚,光线透入室内。此时,冉某某正处于光照之下,照理说不会出现民警所称因走廊昏暗而看不清情形的状况。而在执法记录仪晃动的过程中,画面清晰可见,甚至可以辨认出两名嫌疑人正试图翻窗逃逸。实际上,正是在这个时候,民警应该能够更清楚地看见这两名嫌疑人在攀爬窗户。
同样,执法记录仪的视频监控显示,当时民警正站在窗边,探身往外查看。同一时间,外部监控镜头还捕捉到了冉某某的转身动作,从而清楚地显示出她的身影。尽管现场有杂物悬挂,但这些杂物的高度实际上高于民警的视线,并且窗边的杂物与窗沿相比要低得多。因此,民警所言的视线被杂物阻挡的说法并不成立。冉某某 逃逸时发出巨大声响,考虑到楼层仅有两层的高度,楼下目击者的聚集和喧闹显得尤为不寻常,然而民警对此并未给予注意,甚至没有听到现场有人高喊“跳楼”,这一切明显与常理相悖。
冉某某的家属还指责,事后当民众报警并通报有坠楼事件时,这起执法事故中的民警却因对讲机频道出现错误而耽误了现场搜救时间。
冉吉芳在坠楼后已经逝去11分钟,如果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能够遵守相关规定,严谨对待,针对男性嫌疑人的询问多问几句,或对封闭房间进行更为深入的搜查,都可能及时发现冉某某所处的困境,从而避免她的坠楼,甚至在坠楼后能够得到及时的救助,进而挽救她的生命。
经过审理,巴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事实认定。在2023年6月27日上午9时左右,被告民警在南岸区某市场内进行巡逻时,发现二楼一门面房内疑似有人从事卖淫嫖娼活动。出于对治安的责任感,被告民警进入房间,随后发现了房内有三名嫌疑人在场,于是决定将这三人传唤到派出所进行调查。
然而,在调查过程中,警方接到报告称冉某某因试图逃避抓捕而从窗外跳出,结果发生意外坠落,造成了她的严重受伤并最终死亡。由此,冉某某的原告方认为,民警的执法失误导致了冉吉芳的死亡,因而向被告提出了行政赔偿的请求。
法院对此案的争议焦点进行了分析:首先,要判定被告的执法行为是否存在不当或违法之处,其次要考量原告所请求的行政赔偿是否有理可依。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的相关规定得出结论:各级地方政府的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的治安管理负有责任,因此被告有权对辖区内的治安案件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