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12日,广受关注的“四川一女乘客高速路下车后被发现身亡”一案,终于在四川苍溪县人民法院宣判。法院审理的结果表明,周女士的死亡并未发生在出租车的运输过程中,同时也认定司机赵先生在履行运输合同中并无违约行为。
尽管赵先生所在的四川广运集团苍溪有限公司旅游出租分公司未能履行后续义务,但这与周女士的去世并没有因果关系。最终,法院判决要求赵先生所运营的出租车公司向周女士的家属返还运费600元,并驳回了其他的诉讼请求。 这一事件的起因追溯至2023年10月,那时有网友爆料称“四川广元一出租车高速甩客致乘客身亡”,此事引发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出租车司机和公司均回应称,乘客是自愿要求下车。
根据记者的独家调查,警方证实,周女士是在高速巡逻人员的协助下离开高速路后,于2023年10月4日下午在绵阳市三台县西平镇的凯江河中被发现溺亡,警方经过调查确认排除了他杀的可能性。今年2月,周女士的家属已向赵先生及其所在公司提起诉讼,索赔金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对于被扶养生活费的补偿,合计近80万元。8月12日下午,周女士的丈夫汪先生向记者透露,由于暑假到来,他已将两个孩子接到他在浙江打工的地方进行照顾,计划在开学前把孩子送回苍溪。他表示,自己“不准备上诉了”,似乎对于此案的结果已经放下。
事件回顾:女乘客在高速路上下车后被发现溺亡 家属已对出租车司机和公司提起诉讼,索赔金额近80万。在2023年10月9日,有网友在社交媒体上爆料,称:“广运集团苍溪出租车公司在国庆期间高速甩客,导致一名无辜女性身亡……”这一爆料迅速引发了大量网民的关注。
死者的丈夫汪先生向记者讲述道,妻子曾提及要回雅安的娘家,而在事发当天上午,他多次拨打妻子的电话却无人接听,直至下午接到警方的通知,才得知妻子的去世。他从警方那里获悉,妻子当天乘坐出租车前往雅安,在途中选择在高速公路上下车,随后被发现已经不幸溺亡。他还透露,妻子曾经有过间歇性的精神病史,但经过治疗已有两年没有再发病。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出租车司机赵先生详细回忆了10月4日的经历。当天早上7时05分,在苍溪县某小区附近,周女士揣着1400元的约定搭乘他的车,先支付了1000元,计划到达目的地后再支付余下的400元。当车辆行驶至绵阳三台的一个小镇出入口时,周女士要求下高速,虽然赵先生提醒高速路并不收费,他还是选择先驶离高速公路。在上高速后的两三分钟内,周女士不断坚持要求下车。赵先生表示,看到乘客情绪有些激动,他明显感受到她的焦虑和不安,因此决定将车速减至二十多码,并缓缓驶入应急车道。在这个过程中,周女士在车上的情绪变得愈发激动,她突然打开车门,迫使赵先生采取紧急刹车措施让其下车。赵先生强调自己曾多次劝说乘客,提议在服务区下车,也未能获得对方的同意。他回忆,周女士在车里的手机当时响了好几次,但均未被接听。
四川广运集团苍溪有限公司旅游出租分公司近日向媒体提供了一份说明,该说明是针对苍溪县交通运输局的,内容与赵先生的陈述一致。该说明进一步指出,经公安部门调查证实,周女士在被高速巡逻人员发现后被带离高速,随后独自搭乘一辆三轮车前往三台县西平镇,并于当日下午3点左右被发现溺水身亡。警方在调查中了解到,当时周女士漂浮在水面,报警后,警方在岸边发现了她的挎包,内有身份证、手机及现金等物品。经过调查,警方已排除他杀可能性。令人关注的是,在报警的前一个小时,周女士曾给家人打了视频电话。警方通过调取监控视频,证实她从高速路口乘坐三轮车抵达西平镇,之后步行前往溺水地点。在今年2月,周女士的母亲、丈夫以及一对儿女作为原告,将赵先生以及出租车公司诉至法庭。根据起诉书,赵先生收取了周女士从苍溪到雅安的车费,双方之间依法成立了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然而,赵先生未能安全地将周女士送到目的地,在途中遇到紧急医疗情况或险情时也未履行救助义务,最终导致周女士在高速公路上不幸遇难。
原告认为赵先生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应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此外,赵先生收到了原告列出的赔偿清单,涵盖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被抚养生活费等各类费用,总计超出100万元,最后法院裁定赵先生及其所代表的出租车公司需承担70%的责任,赔偿金额达77万元以上。对此案件的审理过程如下:尽管司机被认为未甩客,也未构成违约,但法院确认其行为违背了“后合同义务”,但与周女士的死亡并无直接因果关系。
苍溪县人民法院于今年2月29日正式受理该案。最初法院采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随后于3月27日书面裁定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处理。法院于4月12日和5月31日分别举行了两次公开庭审,深入剖析案件细节。庭审中,争议的焦点集中于被告方是否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以及是否违反了后合同的义务,是否应对周女士的死亡结果承担赔偿责任。经过调查,苍溪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认真审理。首先,在时间上,法院认为周女士的死亡发生在她下车数小时之后;在空间上,她的溺亡地点不仅远离出租车,而且是在三台县西平镇的凯江河。因此,法院认为周女士的死亡与出租车运输合同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时间和空间联系,故与该运输合同没有关系。至于司机赵先生是否履行了运输合同的义务,法院指出,尽管周女士有精神疾患,她在高速行驶的出租车上选择下车时,实际上仍具有基本的风险认知能力。周女士在赵先生的劝阻下,依然执意下车,显然是其单方面终止了合同,这并非赵先生未能履行安全运输到达约定目的地的义务。
同时,虽然周女士存在精神疾病,但在乘坐赵先生的出租车期间,她的言行举止并未表明明显的异常,赵先生在此情况下无法知晓其精神状态,且在运输途中也未发生需要救助的情况。进一步调查显示,高速巡逻人员在发现周女士的异常行为时,已经将她带离高速公路,且并未发现她有明显的精神异常表现。这同样说明了赵先生在此次事件中并未未履行救助义务。此外,周女士在高速行驶过程中要求下车,赵先生虽然进行了劝阻,但在其准备强行开启车门下车时,赵先生对车门的控制也无法强制阻止周女士。在国庆假期的高峰时期,车流密集,为了避免意外,赵先生最终选择减速并停车于应急车道,让周女士安全下车,整个紧急情况下的处理方式并无不妥。因此,法院最终裁定赵先生及其公司不应对周女士的死亡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赵先生及其所在公司的后合同义务是否存在违反,法院的判决认为,尽管在周女士被迫下车后,相关的运输合同即告终止,但作为一名专业司机,赵先生应对周女士在高速公路上下车并行走所带来的潜在危险有着清晰的认知。在他认为无法将出租车安全停靠在应急车道,以便对周女士进行必要的劝导和疏导时,他依然负有责任和义务拨打报警或救助电话,以确保周女士能够尽快脱离危险。进一步观察,赵先生在得知情况后向公司负责人汇报,但该公司未能作出相应的措施以保障周女士的安全。因此,赵先生及其所在公司不仅担负着应有的后合同义务,并且在未履行这些义务的情况下,对情况的恶化负有明显的责任。不过,法院同时指出,这种失职并不直接导致周女士的死亡,双方与该事件之间并无明确的因果关系。在周女士下车后,虽然赵先生及其公司没有拨打报警或救助电话,但当时周女士所面临的危险在高速巡逻人员介入并将她护送至安全区域后已被消解。因此,法院认为,赵先生和其公司在后合同义务方面的失职与周女士的死亡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因果联系。最终,法院作出如下判决:出租车公司应返还周女士家属600元的运费。同时,驳回了家属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周女士的丈夫表示“不准备上诉”。苍溪县人民法院充分考虑了周女士预付给赵先生的运费及实际的运输距离,支持了原告要求退还600元部分运费的诉讼请求。8月12日上午,赵先生与公司管理层相关负责人提前抵达法院,等待判决的结果,同时还吸引了一部分苍溪县的出租车司机前来旁听。然而,周女士的亲属并未到庭,仅有其代理律师出席。在上午十点整,苍溪县人民法院正式宣判,裁定赵先生所在公司需向原告返还运费600元,并同时驳回了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听到判决结果,赵先生不禁松了一口气,他表示:“心里轻松了,这么久都没能睡个好觉。”在得到判决书的那一刻,赵先生感到如同一块压在心头的大石终于落地。在此后的8月12日下午,记者通过电话与周女士的丈夫汪先生取得联系。他透露,自己目前在浙江省工作,正值暑假,已经将自己的一对儿女接到身边照顾,计划在开学前再将他们送回苍溪读书。“判决结果尚未告诉岳母,但我一定会说明情况的,准备不再上诉。”汪先生如是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