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一名男子买了3瓶珍藏已久的30年经典茅台,总花费达到了4.2万元,然而,当他回到家中后,竟然发现其中2瓶是空瓶,另1瓶也仅剩下半瓶酒。
面对这一情况,男子第一时间向商店提出了退款请求,但没想到店家的回应却是坚决拒绝,理由是这种30年窖藏酒在存放过程中自然会有酒液挥发,显得十分平常。
愤怒之下,该男子决定将商店告上法庭,要求赔偿金额高达42万元,意图实现10倍的惩罚性赔偿。
邢浩东是一位生意人,常常有商务宴请的需要,陪同他饮酒的朋友们也大多是一些经济条件优越的商界人士,他们对于酒品的要求相当高,普通的高档酒已经无法满足他们的需求。因此,邢浩东一直依靠朋友们的推荐,积极寻找品质优良的酒水。不久前,他的好友老王向他透露,在附近的一家老烟酒店里,藏着几瓶珍贵的茅台窖藏酒,其中包括3瓶价值连城的30年经典茅台酒。
这一消息让邢浩东心中激动不已,他想,如果能够购得这些珍品,必定可以在下次洽谈业务时赢得合作伙伴的欣赏与信赖。于是,他立刻前往那家烟酒店。
在店内,他见到了中年店主,毫不迟疑,直接询问:“老板,我听说你这里有30年窖藏的茅台,可以卖给我几瓶吗?”对此,店主的态度却显得颇为婉拒,磕磕绊绊地说:“酒……是有几瓶,但这些酒都是为了招揽顾客,卖了不太合适……”
店主的考量不无道理,因为若是将几瓶稀有酒品售出,店内的形象和客户的信任感势必会受到影响。邢浩东见状,笑着打圆场:“大家都是老朋友介绍的,老板就别再藏着了,可以卖给我,价格随你说!”
在经过一番思虑后,店主叹了口气表示:“好吧,都是朋友介绍的,我再藏着也不合适。这边就有3瓶30年经典茅台,你真要吗?”邢浩东毫不犹豫地回答:“要,全都要! 老板,您报个价,我现在就带走!”
在熟人介绍的情况下,买卖的价格显然不能随意决定。最终,店主给出了每瓶14000元的实在价格。经过简单的市场比较后,邢浩东认为这个价格并无太大差距,于是爽快决定:“好,老板,我们成交,3瓶全部带走!” 交易完成后,店主将3瓶茅台酒递给他,邢浩东也没多留意,仅仅简单检查了一下包装,便相信没有问题,立刻付清了4.2万元,兴匆匆地回到家中。
然而,在他打开酒瓶准备品鉴时,却不禁皱起了眉头。仅仅一摇,便发现2瓶酒相当轻,另1瓶酒摇晃时居然发出空乏的声响,显然里面并没有填满酒液。
此时,他的心里隐隐有种不安的感觉,迅速跑到秤上称量,结果发现酒的重量显著低于标签标示的数值。无奈之下,他只好寻求一位熟悉酒品的老手来帮忙辨别。
结果让他大吃一惊,3瓶酒中竟有2瓶是完全空的,剩余的那瓶也仅有一半的酒量。更令人震惊的是,老手指出这几瓶酒的酒瓶表面油腻,显然是被频繁触碰或者用油手握过的迹象,显示出这是极其不寻常的情况。
这无疑是一场诈骗!愤怒的邢浩东随即带着这3瓶酒冲回烟酒店找店主理论。然而,店主见到酒后却不以为然,反驳道:“这是30年的窖藏酒,存放这么长时间,酒液蒸发是很正常的现象。”邢浩东听后震惊不已,立即反驳:“这哪里是正常现象!我花了4.2万元买来的是2瓶半的空气,换做是你,你会接受吗?” 随后,邢浩东毫不留情地补充道:“我并没有提出过分的要求,只是想要退款而已。这与钱无关,我只是不想让别人觉得我是冤大头!”然而,出乎他意料的是,烟酒店老板依旧坚持自己的立场,坚决拒绝退款请求,认为这一切都是合理现象。
此事引发了邢浩东的强烈不满,他认为购买的酒是伪劣产品,因此愤怒地将酒商告上法庭,要求不仅退还购酒款,更要求假一赔十,总索赔金额高达42万元。在法庭上,双方之间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首先,邢浩东坚持认为,烟酒店的经营者售卖假酒,理应承担假一赔十的责任。他出示了剩余半瓶酒的检验报告,经过相关厂家确认,这瓶酒并不是该厂家生产的假冒商品。此外,邢浩东还提供了在该店购买酒时的收据和转账记录,以证实这些酒确实是在这家商店进行购买的。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规定,若经营者明知出售的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消费者不但可以要求赔偿其损失,还可向经营者索要十倍的购买价款或三倍的损失赔偿。因此,邢浩东认为自己的退款请求及十倍赔偿要求都是合理和合法的。而烟酒店老板对此则表达了不同看法。他认为,所谓的窖藏酒并不属于普通消费品,且所出售的酒源于其他渠道,因此他不应为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老板表示,市面上稀有的经典窖藏茅台因其价格昂贵,通常被视为收藏品,与一般的酒类消费品并不相同,因此“假一赔十”这一条款并不适用此类商品。另外,烟酒店的老板还对此案中的交易过程提出质疑,称如果邢浩东在购酒时的确发现了明显的重量问题,理应在购买时即时提出异议,而不是在购酒之后再带来两个空瓶来证明。这一行为无法有效证明购买的三瓶酒就是在他的店内交易的。就此案件,法院将如何裁决呢?在经过审理后,法院认定邢浩东花费4.2万元在烟酒店购买三瓶茅台酒的行为,凭借相关收据和转账记录,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法院对此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邢浩东提供的证据足以确定这三瓶茅台酒的来源为烟酒店。此外,经过权威机构的鉴定,卖方所售的茅台酒被认定为假冒产品(需要注意的是,假冒酒品不一定等同于不合格酒品)。
法院进一步指出,卖家的这三瓶茅台酒缺乏正规来源,并无法提供这款酒的成分组成和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检验报告,因而法院认定这三瓶酒不符合食品安全的相关标准。
依照《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相关规定,法院认为烟酒经营者销售不合格食品,邢浩东所请求的假一赔十的主张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最后,法院做出判决,要求烟酒店老板退还邢浩东4.2万元的购酒款,同时在七日内对邢浩东进行42万元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