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丹东地发生了一起令人咋舌的事件。有一名女子在来了月经的日子,竟然去了一家服装店试穿衣服。这名女子试穿了20多套衣服后,并没有买下任何一件,甚至还向店家索要了一片卫生巾,然后匆匆离开了店铺。
可刚刚女子离开不久,店员发现衣服上沾有血渍,店家便要求女子赔偿。然而女子却表示:“买不买是我的自由,你凭什么强制我买呢?”
这个故事在繁华的都市中发生了,其中的主角是舒女士,她是一位具有商业头脑的女性,在辽宁丹东开设了自己的服装店。由于她对时尚的独特见解和高品质衣物的供应,她的店铺生意日益兴隆。
为了更好地服务顾客,舒女士聘请了一名年轻的店员协助管理店铺,减轻她自己的压力。这位年轻的店员负责照看店铺,同时也积极服务顾客,为她们提供帮助和建议。
有一天,一名年轻女子来到了舒女士的服装店。她对店内的衣物表现出浓厚的兴趣,不停地挑选和试穿。店员热情地招待了她,希望她能在店里找到自己喜欢的衣服并购买。
然而,女子试穿了20多套衣服,在一个小时的时间里,却没有选择购买任何一件。虽然店员对此有些失望,但她仍然保持耐心地提供服务。
就在这时,舒女士回到了店铺。她看到女子正在试穿衣服,但却迟迟没有下手购买。她猜测女子可能是考虑价格的原因,所以热情地走过去询问她喜欢哪件衣服,并表示可以给予一些折扣优惠。
然而,女子在试穿完所有衣物后,却表示:“这些衣服都不太适合我,下次有好看的衣服再来吧。”说完,她突然想起自己需要一片卫生巾,便向舒女士询问店里是否有提供。虽然舒女士有些不悦,但她仍然保持微笑,为女子提供一片卫生巾。
不久女子离开后,店员整理试穿过的衣服时,突然发现其中的两套衣服和两套裙子上有血渍。她立刻告知了舒女士,舒女士查看后也看到了衣服上的血渍。
这对舒女士来说是个大麻烦,因为这些衣服的吊牌价都在2000多元,现在因为有了血渍,无法再进行销售。于是,舒女士想到了那位女子,并通过消息与她联系,询问是否知情。
女子看到消息后,很显然知道发生了什么,也表示愿意购买这些衣服,但她希望舒女士能够帮她卖掉这些衣服。尽管舒女士稍稍松了口气,但她认为这些衣服已经染上了血渍,无法再将其卖给其他人,这是对顾客负责的表现。
作为一家店家,舒女士坚持要对顾客负责。她向女子提出,这些衣服是无法再销售的,问她是选择到店里取货还是邮寄给她。女子回答说:“那你就邮寄给我吧。”于是舒女士考虑到这些衣服的数量不少,给女子打了一个折扣,价格定为1800元。
然而,当舒女士发送账单后,女子却反悔了。她说:“我觉得你在敲诈我。这些衣服的价值才500元。我也是在商业领域有经验的人,而且我还认识从事这个行业的朋友,我怎么会不知道商品价值呢?”
面对女子的话,舒女士感到非常气愤。不过,她努力平息怒火,并解释道:“我们的店里确实有监控设施,如果你不打算购买这些衣服,我只能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
于是,舒女士决定报警。警方多次联系女子处理此事,但女子一直不予配合。舒女士感到非常无奈,只好再次通过消息告诉女子:“我们都是成年人,逃避并不能解决问题。我的店里安装有监控设备,如果你不愿购买这些衣服,我只能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了。”
舒女士惊讶地发现女子回答说:“我们可以折中一下,各自让步一步。毕竟我也没故意弄脏这些衣服。我愿意给你500块钱,咱们私下解决了这个问题吧。”
这番回答让舒女士感到生气和困惑。她忍不住问道:“要是你在实体店购买衣服时,发现是被别人穿过的,上面还沾满了月经血,你会乐意接受吗?”
女子理直气壮地回答:“那是你的事,我只是顾客而已。我有权决定买不买,如果不能穿,我还可以拿回家当抹布用。”
舒女士听后更加愤怒,但还是努力平息怒火说道:“我并没有想要逼你购买这些衣服。但是你弄脏了这些衣物是不争的事实。”
女子回答道:“你也没有告诉我不能试穿啊!”
舒女士看到谈判无果,决定采取法律手段解决问题。
这起事件引发了社会热议。有人认为这位女子应该购买这些衣服,毕竟它们已经被弄脏了,很少有人会愿意购买二手商品。
还有人表示舒女士不够公平,为何不按照批发价卖给这位女子,而是还给她打八折呢?
从法律角度来看,舒女士有权要求这位女子购买这些衣物吗?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应享有人身权利、财产安全权利、知情权利、选择权利、公平交易权利等合法权益。
根据该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时,应以明显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与其具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例如商品或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格或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等,并根据消费者的要求进行说明。
在这个事件中,舒女士要求女子购买或承担损失的行为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首先,女子在试穿衣物之前已经了解了商品的质量和价格等信息,而且舒女士还给予了女子折扣和其他优惠措施。其次,女子在试穿过程中并未发现衣物存在任何瑕疵或问题,并且自愿进行了购买行为。最后,在舒女士发现其中两套衣物被血渍污染后,要求女子购买或承担损失是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女子能够拒绝购买吗?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舒女士和女子之间形成了实际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女子试穿衣物并在店员热情招待下未购买衣物,并不违反合同法的规定。
然而,当舒女士发现女子试穿的衣物被沾上血渍并无法再次销售时,舒女士有权要求女子购买这些衣物。因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其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虽然女子有权选择不购买,但必须赔偿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