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绵阳的王女士在2018年与一家健康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健康保险合同,并自此年年坚持续保。然而,命运的转折出现在2022年9月,王女士被确诊为恶性肿瘤,除去医保报销部分,她还需自掏腰包支付超过15万元的医疗费用。王女士随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期待能获得应有的支持,然而却遭遇了意外的拒绝。保险公司以“属于保单条款责任免除既往症范畴”作为理由,拒绝了她的理赔请求。
回顾往昔,原来早在2016年,王女士在体检中被发现了占位性病变,但由于没有其他明显症状,医生建议她无需治疗。因此,王女士并未对这一状况进行进一步的处理和诊疗,这也成了后来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拒绝的主要依据。
在经历了多次无果的协商后,王女士最终选择了以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她向绵阳涪城法院提交了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她为治疗所支出的医疗费用共计14万余元。而保险公司则坚决认为,王女士在保险购买时并未如实告知自己的健康状况和病史,这直接影响了他们的承保决定,因此此次理赔所涉及的肿瘤病症应被视为“既往症”,不在承保责任之内。
随着案件的推进,涪城法院于2023年9月23日向记者通报了审判结果。法院认定,王女士在投保后经过多年才被确诊为恶性肿瘤,她的理赔申请不应被视为属于责任免除的既往症,由此判决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总金额为13万余元。
据了解,王女士于2018年4月通过网络渠道购买了一家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健康保险产品,该产品涵盖了一般医疗保险金及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王女士自购买之日起,便按时续保并缴纳保险费用,至今已有四年之久。
在2022年5月,王女士因突如其来的头痛和眼痛而寻求医疗帮助。经过进一步的检查,2022年9月她被确诊为恶性肿瘤,并不得不入院接受治疗,累积的医疗费用超过15万元。在经历了医保报销后,她的自费部分仍旧是一个不小的负担。
王女士于2023年5月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请求,可是保险公司却以“属于保单条款责任免除既往症范畴”为由拒绝赔偿。经过多次与保险公司沟通未果,王女士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因而向绵阳涪城法院提起了诉讼。
在庭审过程中,保险公司以往的调查为由坚称,王女士在2016年3月体检时已被某医院发现脑部存在颅内占位性病变,此检查结果与她后续被确诊的肿瘤位置吻合。因此,保险公司指责王女士未如实于投保时告知健康信息,严重影响了他们的承保判断,认为王女士此次的理赔申请涉及的疾病应当被认定为“既往症”,从而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王女士在2016年体检所发现的病变是否应视为“既往症”,涪城法院经过审理后表示,保险条款中明确规定,既往症是指投保前已经存在、被保险人知晓或应当知晓的疾病或症状。对既往症的认定,其关键在于投保人在其投保前是否清楚自己患有申请理赔的病症。对此,医疗机构的专业判断不仅是必要的,也非常重要。
法院还指出,王女士的理赔申请是基于2022年9月的恶性肿瘤确诊所产生的各项治疗费用。王女士在庭审中表明,她在2016年体检确诊的占位性病变由于没有其他症状而被医师告知不需要治疗,因此她并未对此进行相应的跟进和处理。
法院认为,王女士作为患者,发现她的颅内占位可能是肿瘤或其他严重疾病,但长达六年未能及时进行进一步的检查和治疗,这一行为显然不符合常理。王女士在连续投保四年后被确诊为恶性肿瘤,因此她申请理赔的病症并不属于保险条款中关于责任免除的既往症范围。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支付保险金超过13万元的义务。根据记者从涪城法院获取的信息,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保险公司也主动履行了支付保险金的义务。
关于“既往症”的认定有何注意事项?
法院提醒,互联网保险合同的出现使得消费者在投保时更加便利。然而,在购买互联网保险前,消费者必须认真审阅相关产品条款及保险责任的具体内容,尤其需要重点关注免责条款与特别约定的部分,以确保自己充分了解所投保产品的保障范围及潜在风险。在涉及人身保险的合同中,既往症常被作为一种责任免除的情形。
既往症作为专业的医学术语和保险术语,投保人往往难以准确把握其具体的概念和涵盖范围。既往症指的是在投保时,投保人已通过某种疾病表现出的症状、体征推断出可能患有某种疾病。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投保者故意带病投保,保险公司有权免除其保险责任。而即使投保人在投保前已存在某种疾病或明显症状,但若在投保后被确诊为另一种疾病,这种情况则不符合保险条款中所规定的既往症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