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枪打野味“猎手”落法网

凝海评社会 2023-11-17 17:33:05

我国法律明文规定

严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等

管制器具

可偏偏有人为口腹之欲

心存侥幸 顶风作案

最终难逃法律制裁

11月12日

百色边境管理支队吞盘边境派出所

依法查处一起非法携带枪支案

查获气枪1支、铅弹226发

抓获违法嫌疑人2名

及时消除了潜在治安隐患

当日凌晨2时许

该所民警巡逻至边境某路段时

发现一辆白色小轿车

走走停停 非常可疑

遂对该车辆进行盘查

面对盘问

车内的2名男字神情紧张、闪烁其词

民警立即对该车辆进行检查

发现车辆后排座垫下

藏有气枪1支、铅弹226发

遂将该两名男子

传唤至边境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查

该两名嫌疑人在聚餐时

觉得菜肴单一

想找点野味满足口腹之欲

遂约定前往边境附近的山林打猎

不曾想被警方当场抓获

目前

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普法时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来源:百色边境管理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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