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驾驶证被交警部门(主要是车管所)公告停止使用这种情形,如果仅从字面上的理解,再结合驾驶证原本就是交警部门核发、审验的实际情况来看,绝大多数人都会将其等同于无照驾驶。
如果再因交通违法,或者交通事故,被交警抓住后,最令当事人担心的就是,这种情况会不会被拘留?其实,说真的,有时,咱们部分执法民警自己在这一方面也有疑惑,遇这种交通违法行为人时,到底能不能按无照对驾驶人办理行政拘留呢?木林的观点是:不能将交通违法行为人按无照对待,不能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决定!
对于咱们一般老百姓来讲,只需要知道这个结果就可以了,但对于严格遵守法律、喜欢琢磨法条规定的部分交通民警来说,可能会有一些不同的反对意见,甚至于看到这里时心里都已经开始反感,没有再往下看的耐心了!一些有理性但反对此观点的交警朋友们,即便心里想反驳木林,但也想看看木林这个外行嘴里,到底能吐出些什么东西!扯的有点远,言归正传。下面,且听木林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中的具体条文规定,来进行辨析。关于驾证被公告停止使用这种情况,《道路交通安全法》里没有规定,国务院的行政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中有明确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六十八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七十一条规定:机动车驾驶证审验内容包括:(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处理情况;(二)身体条件;(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及记满12分后参加学习和考试情况。……对交通违法行为或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的、未按照规定参加学习、教育和考试的,不予通过审验。《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二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组织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的机动车驾驶人进行为期七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教育,并做好教育记录。对已接受教育的机动车驾驶人,出具接受教育的凭证。对记分周期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接受教育的,参照本规范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从以上行政法规和公安部规章的相关条款规定来看:一是,驾驶证停止使用,并不必然等于驾驶证无效,它主要针对的情形是“机动车驾驶人被记满12分后,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这种情形。二是,机动车驾驶证因被记满12分,纸质驾驶证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即便该驾驶人没有在被扣留后的十五内去参加学习的,驾驶证的备注显示应当是“扣留,超分”。木林认为,交管部门不能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中的规定,以不接受处理为由予以吊销。三是,关于驾驶证被公告停止使用的时间节点,木林认为,应当区分为以下两种情况:①第一种情况是,驾驶证被依法扣留的,驾驶人应当在驾驶证被扣留后的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教育学习。木林认为,遇到此种情况时,如果超过十五日未申请参加教育学习的,且驾驶人没有正当理由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八条,可以公告停止使用,但应当先通知该驾驶人。通常这种情况下,系统可能不会自动备注为停止使用。②第二种情况是,驾驶证未被扣留的情况,应当依据《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二十五条,在本记分周期结束之日起的十五日后,应当直接公告停止使用。
四是,结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来看,驾驶证审验的一项重要内容是驾驶人被记满12分后参加学习教育和考试情况,并明确规定,未按照规定参加学习、教育和考试的,不予通过审验。木林认为,该条明确的告诉我们,只要驾驶证在有效期间内,虽然被公告停止使用,但驾驶证依然是有效的,只是暂时被限制使用。五是,对于驾驶证被公告停止使用这种情况的处罚,有的地方交管部门以驾驶证被记满12分后,驾驶人不参加学习考试仍继续使用的代码,按50元罚款进行处罚。木林个人认为,这种处罚不正确!
六是,对于驾驶证超分仍驾车的,以及驾驶证被停止使用的,交管部门应当针对具体情况进行区分。木林认为,在驾驶证未被扣留的情况下驾车的,应当区分为在本记分周期内和在本记分周期外这两种情况进行处理:①在纸质驾驶证被扣留后,使用电子证件进行驾车的,依然应当区分为在本记分周期内和在本记分周期外这两种情况。在本次记分周期内被查获的,且没有被公告停止使用的,应当按50元罚款的代码进行处罚。②如果是超过本记分周期且被公告停止使用的,应当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三)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相对应的违法代码,在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区间内选择相应代码进行处罚。七是,对于查获到的纸质驾驶证,还需要完成以下三项工作:①对纸质驾驶证应使用强制措施凭证进行扣留,并告知其到大队的违法处理大厅进行处理;②出具书面告知书提醒驾驶人要参加安全学习,并由其签字后存档;③由违法处理大厅,按一般程序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建议民警,不要自行以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方式进行处罚。原创文章,仅用于探讨交流。
这是木林离开事故中队前和小宋兄弟探讨的最后一个问题,也是我离开后事故中队后写的第一篇小文章。如果有认为观点不正确的,敬请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