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签“不签订劳动合同承诺”和“不买社保承诺”,离职告公司?

独行者无畏 2025-03-31 04:56:51

在当今的劳动法律关系中,存在着一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容易陷入的误区。其中,员工签署拒不签订劳动合同承诺和不买社保承诺的情况时有发生,那么这种情况下,员工离职后状告公司要求二倍工资是否会得到支持呢?让我们通过一个典型案例来深入探讨。

2018年8月21日,廖某某入职某服装公司工作。入职当天就签订了两份颇具争议的说明书,一份《拒绝签订劳动用工合同说明书》,表示自愿放弃签署劳动用工合同的权利,且承诺不因未签订合同向公司主张任何赔偿、补偿,也不会因未签合同事宜提起诉讼或仲裁,还愿意承担因未签合同导致公司遭受损失的全部责任;另一份《关于自愿放弃购买社会保险的情况说明书》则要求公司不为本人购买社会保险,并且无需给予任何补偿之类的承诺。廖某某陈述是公司要求其必须签订这两份说明书。

2019年6月16日廖某某离职,随后在2019年7月10日向成都市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结果是公司要向廖某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7857.84元,驳回了其他仲裁请求。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1、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从法律角度来看,这是一个非常典型的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要支付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这就意味着,如果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能听之任之继续用工,而必须按照法律要求终止劳动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不管是劳动者真心自愿签订放弃签订合同的承诺,还是公司强制要求签订的,都不是公司在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继续用工情况下免除支付二倍工资责任的理由。所以法院最终判决公司向廖某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2、自愿不买社保的承诺的法律效力

同样地,关于社保问题,虽然劳动者签署了自愿放弃购买社保的承诺,但这种承诺也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劳动法具有公私兼容的性质,它不像普通民事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包含私法性关系和公法性关系。劳动者放弃劳动用工权利,尤其是社保权利这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不仅仅是劳动者个人利益的处分问题。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地位,可能存在利用优势迫使劳动者签订不利协议的情况,这不仅损害劳动者权益,更会对整个社会的和谐劳动关系、国家的社会保险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造成破坏。

综上所述,员工即便签署了拒不签订劳动合同承诺和不买社保承诺,在离职后如果符合相关的法定情形,如事实上未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存在违反规定的用工行为等,告公司讨要二倍工资是有可能得到支持的。这也提醒用人单位,在劳动用工过程中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不能寄希望于劳动者签署的不合法承诺来规避法律责任;同时也告知劳动者,要清楚认识自己享有的法定权利,不要轻易签署可能会损害自身权益的不当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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