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商业秘密百问百答》是由天禾律所陈军律师团队精心编撰的成果,汇集了该团队律师在处理商业秘密相关的刑事和民事案件中的丰富经验。近年来,这份资料已通过线上和线下的方式向全国近千家企业进行了广泛宣讲,并获得了积极的社会反响。
其核心目标是帮助企业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同时也为那些陷入商业秘密纠纷的当事人提供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指导。需要强调的是,本《企业商业秘密百问百答》所提供的内容仅代表律师的个人观点,并不代表天禾律所或律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承诺或保证。
企业商业秘密百问百答之六:如何证明信息具有商业秘密所要求的非公知性?法律对商业秘密信息的要求是,在遭受侵犯之前,这些信息不能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或容易获取,也即要求具有非公知性。首先,在确定“相关人员”时,我们主要指的是该领域的技术人员,他们通常占相关人员的半数以上,但这里不包括行业外的人士和承担保密责任的人员。其次,当我们评估信息是否被“普遍知悉”时,我们看的是这些信息是否处于绝对机密和通用知识之间的模糊地带。最后,关于“容易获得”的评判,主要是基于获取这些信息所需智力投入的难易程度。如果某些信息能够轻易地,即不需要太多智力努力就能被“所属领域的人员”获取,那么这些信息就不满足秘密性的标准。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权利人请求保护的信息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不为公众所知悉。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关信息为公众所知悉:
(1)该信息在所属领域属于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的;
(2)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通过观察上市产品即可直接获得的;
(3)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的;
(4)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的;
(5)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该信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