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幼时母亲离家出走,
小李从此跟随父亲生活。
随着年龄的增长,
生活开支逐年增加,
小李能否要求母亲支付
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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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与王某于2011年7月经法院判决离婚,小李由李某抚养至今,王某作为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应当支付抚养费。根据小李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酌情确定王某按照每月500元标准支付小李自2011年7月起至小李年满十八周岁止的抚养费。对小李要求王某支付2007年4月至2011年6月的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未予以支持。小李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一方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有权请求支付抚养费。王某于2007年4月离家出走后从未支付过抚养费,也未探望过小李,小李要求王某支付2007年4月至2011年6月的抚养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合王某离家出走时的经济情况、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确定王某应支付2007年4月至2011年6月的抚养费6000元。故对一审判决予以改判。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变化而变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便夫妻双方已经分居,但抚养义务并不会因此受到影响,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仍然应当承担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对于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给付抚养费。本案中,2007年4月至2011年7月,王某虽未与李某离婚,但王某2007年4月离家出走后,拒不履行抚养小李的义务,损害了小李的合法权利,小李要求王某支付“婚内抚养费”,既符合情理亦符合法理,理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在审判实践中,抚养费数额的确定,通常考虑以下三个因素:一是子女的实际需要;二是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三是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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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来源:三明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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