闹得沸沸扬扬的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二审结束了,但法院方面却并未选择当庭宣判。如今社会上围绕这个案件的争议依然未能平息。案件背后的真相依然扑朔迷离。事情的真相交给法律和公检法机关。这里我不想探讨案件本身,而是想提醒大家注意本案造成的社会影响。当初这个案子一审时就留下了“请先生赴死”这样一个网络梗。那时就有很多人担心这会给一些怀有不良用心的骗婚者提供钻空子的漏洞,也有人担心今后当男女朋友之间乃至合法夫妻之间出现矛盾时女方会不会滥用权利随意诬告男方强奸。

如今看来这并非杞人忧天,而是已有活生生的现实例子出现了。近日安徽淮南警方接到一王姓女子报案称自己被强奸。民警调查取证后发现现场没任何痕迹物证。王某在民警的询问下最终承认自己根本没被强奸。原来王某是和自己男友因消费买单问题发生口角争吵后出于报复心理一怒之下控告男友强奸自己。当然简单将两个案件混为一谈并不合适。事实上我们作为局外人对案件的某些具体证据细节未必了解得那么清楚。很多人其实不过是借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抒发自己的情绪。他们关心的并非案件本身,而是此案可能引发的一系列后果。

现在网上有一种声音说这个案件的本质是强奸行为,与双方是否订婚、是否给过彩礼无关。目前网上围绕这种观点形成了强大的代际与性别观念撕裂:35岁以上的男性以及部分女性坚持认为给了彩礼就相当于默认自愿结婚,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双方发生性关系也是完全正常的;另一方面35岁以下的年轻女性绝大部分反对彩礼捆绑人身权利。她们认为女性不是商品,彩礼也不是卖身契。给了彩礼也不等于就可以为所欲为。判断强奸与否的标准并非看是否订婚是否给过彩礼,而是要看是否征得女方的性同意。

当初案子一审时我就曾点评过。当时有位女性网友在我的评论区如此留言:“如果男性可以随意强迫自己未婚妻或自己老婆那才是可怕。那以后谁敢生女儿?订婚了只要男方需要就可以拉去强?结婚了即使老婆生理期也可以拉去强?一天工作累瘫了不想动也可以被男方拉去强?生理期也可以被男方拉去强?而且还都不违法?你愿意自己女儿以后面对的是这样的人生?”按这种说法而言别说只是订婚关系了,即使是在合法的婚姻存续期内也有可能构成强奸。她的这番留言很快遭到了一大群男性网友的炮轰。

可我看过这些男性的网友的留言后不禁大失所望。男性网友们大多情绪激动地对这位女网友进行了并不亲切友好的“问候”,但却没一个人能从理性逻辑的角度拿出反驳的理由。我瞬间明白为什么男性和女性吵架往往会输,因为男性似乎天生不怎么讲理性逻辑,而总是往往流于快意恩仇的情绪宣泄。我本人是男性。我也从不回避我在看待这个案件时会很自然带有一些男性主观色彩。这其实很正常。因为任何人都是首先从自身立场出发看问题的。正如那位给我留言的女网友不也是站在女性立场上看问题的吗?

可我不会因为自己是男性就否认女性的性同意权。我国现行刑法对强奸罪的定义是违背妇女意志通过暴力、胁迫、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发生性关系而构成的犯罪行为。据此而言山西大同的案子本质问题就是强奸,与双方是否订婚是否支付彩礼无关。我对此举双手双脚赞成。我认同并绝对尊重女性的性同意权,但我想代表男性同胞们问一句现行法律对男性的权利又有何保障呢?我认同彩礼不是卖身契不能捆绑人身自由,但我想问人身自由难道是一种女性独享的特权吗?男性在婚姻关系中能得到什么呢?

一个客观事实是我国现行法律对男性的性权利保护几乎是空白。别说山西大同这个案子中两个人只是订婚关系,就算是已结婚的合法夫妻也同样可能构成强奸罪。刑法中只提到违背妇女意志,而从来也没将丈夫排除在强奸罪的实施主体之外。丈夫在婚内强迫妻子发生性关系不仅在法理上有可能触犯强奸罪,而且在现实当中我国也已有过婚内强奸的判例。尽管很多人从我国传统观念出发觉得这种事不可思议,然而现实就是婚内强奸在我国确确实实已有过先例。有些人说什么婚内强奸于法无据,只要是合法夫妻就不可能构成强奸。这其实是很大的误解。

必须承认婚内强奸这个概念本身与我国的传统观念是存在较大抵触的。事实上目前社会上相当一部分人是不能理解婚内强奸的。可一部分年轻女性坚持认为传统的东西就一定正确吗?古人老祖宗的做法就一定对吗?如今全世界除了中东某些极度蔑视女性权利的宗教保守国家之外大部分国家都已有过婚内强奸的判例,所以我们中国也应当与时俱进和国际接轨。社会始终是在发展的。过去传统的东西的确未必都适用于今天。可既然要与国际接轨就不要双标好吧?目前很多国家的刑法或司法实践早就不强调强奸行为中施害方和受害方的性别了。

1998年德国新版刑法典对强奸罪的定义由“强迫妇女”修改为“强迫他人”。法国现行《刑法典》对强奸罪的定义是:“以暴力强制威胁或趁人不备对他人施以任何性进入行为无论其为何种性质均为强奸罪“。英国、意大利、俄罗斯等国刑法如今也都将强奸罪的受害者由女性修改为 “他人”。换句话说在这些国家对强奸罪的规定中受害人既包括女性也包括男性。在美国这个联邦制国家每个州的法律都有所不同。从20世纪90年代起有些州开始修改法律中对强奸罪的定义,到2012年以后美国几乎所有州的法律都已不再把强奸行为限定为男性强迫女性。

2018年美国亚利桑那州一位名叫萨莫拉的美国女教师被以“两项猥亵儿童罪”与“两项提供相关照片内容的罪名”判处有期徒刑20年。2021年美国一位名叫阿里尔·马登·里德的30岁女教师因强行15岁的学生发生关系被控涉嫌三级强奸罪。英国一位名叫法蒂娜的25岁女教师也因为与14岁男孩发生关系被判入狱......1999年我国台湾地区也在《妨害性自主罪章》中将强奸罪的对象由“妇女”扩充至“男女”。可中国大陆现行刑法中强奸罪的保护对象却仅限女性。强奸行为是否发生完全取决于男方是否征得了女方的性同意。

我再次强调我完全认同并尊重女性的性同意权,但我想问性同意难道是一种女性独享的特权吗?那么男性的性权利又该如何保障呢?在我国现行的刑法体系下即使在婚姻存续期内丈夫也无权硬性要求妻子与自己发生性关系,否则就有触发构成婚内强奸的客观风险存在。就像当初订婚强奸案一审时那位女网友在我的评论区振振有词留言那样:“只要男方有需要就可以拉去强?结婚了即使老婆生理期也可以拉去强?一天工作累瘫了不想动也可以被男方拉去强?生理期也可以被男方拉去强?”可我想反问莫非男性就没身心疲累的时候?

很多所谓的现代女性总喜欢说女性有堂堂正正说不的权利。哪怕面对自己丈夫时也同样享有这样的权利。可男性既没说要的权利,而且事实上也没说不的权利。理论上丈夫也有性同意的权利,但即使在你不同意的情况下妻子用强也不构成强奸。你的妻子不让你碰并不违法。反过来说当你累了你没心情的时候却不能拒绝你的妻子。换句话说男方只有义务而没任何权利。你的妻子可以名正言顺合法地拒绝与你发生关系,也可以堂而皇之和外面的男人发生关系。出轨只是道德问题,所以老婆在外面与情人约会是不违法的。可你只要动了她一根头发就是家暴就是违法。

如果你的妻子不让你碰,那么你就真不能碰,否则就有可能构成婚内强奸。你的妻子可以用累了或生理期作为搪塞的借口,可当身为丈夫的你累了的时候妻子强要呢?理论上你可以拒绝,但女方能以此作为合法的离婚理由。看明白了吗?妻子不让丈夫碰是完全合法的,丈夫不能以此作为离婚理由。可如果男方不让妻子碰就是合情合理合法的离婚理由。哪怕妻子在外面和别的男人有染也不一定构成重婚罪。即使老婆怀了外面男人的孩子也不能逼她打掉。即使真闹到离婚这步时男方出轨可以净身出户、女方出轨却无权令其净身出户。这何其荒诞何其双标?

这就是当前中国男性在婚姻中面临的现实困境。目前中国男性的性权利不仅在婚姻关系中难以得到保护,而且在社会生活中同样几乎没任何保护。我国现行刑法先入为主把强奸定义为是男性对女性施暴,但近年来发生的一些案件证明这样的立法规定已越来越难以适应社会变化了。2007年家住河北永年县的16岁男性周某应女性朋友邀请参加聚会吃饭。席间一起吃饭的除了周某所认识的这位女性朋友张某之外还有张某的两位30岁左右女性朋友。席间三名女子趁周某上厕所时在其酒杯中倒入“催情类药物”。

酒醉后的周某被三名女子带到酒店实施了性侵,但可能是在酒精及药物的作用下导致周某后续发生休克。最终周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才得以脱离危险。周某就医期间其父母曾向公安机关报案,而三名女子也对罪行也供认不讳,但最终公安机关却未能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未能起诉定罪的最主要原因就是《刑法》未规定强奸罪包含女性对男性的侵犯。在我国目前的刑法框架下女性奸污男性的行为确实尚无法适用强奸罪。现在有些女性总喜欢强调一种似是而非的模糊性同意概念,可另一方面现行法律却没一个字提到男性的性同意权。

彩礼不是捆绑人身自由的卖身契。那么请问男性有没有人身自由权?生命权、自由权难道不是人生而为人最基本的权利吗?我们现在不扯什么彩礼的问题,也不搞什么男权、女权的性别对比。我只想问一句现行法律对男性的性权利有什么保护?我作为男性也许会有先入为主站在男性的立场视角看问题的倾向,但我始终坚持认为男性和女性不应当是二元对立的关系。我也从不反对女权。女性要争取自己合法正当的权利完全是理所当然的。有人说这是现代女性意识觉醒的进步,那么我想请问男性是否应当争取人生而为人的基本权利呢?

无论男权还是女权回归本质应当是最基本的人权。既然生而为人就理所应当享有作为人的权利。男人和女人在这点上不应当存在差异。我之所以强调男性的性权利并非反对女权,而是因为在过去相当一段时间内男性的权利长期被漠视了。我国现行的法律限定强奸罪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行为。反过来说女性强迫男性却不能构成强奸行为。这就是典型的双标。有些所谓现代女性不是喜欢强调性同意概念吗?请问男性有没有性同意权?这绝非搞什么性别对立。伤害女性的未必是男性,而伤害男性的也未必是女性。

现行刑法的设定从一开始就没考虑到男性同样可能成为强奸行为的受害者。现行刑法不仅没考虑女性强迫男性的情况,而且也完全没考虑到男同性恋强迫男性这种情况。由于我国现行刑法明文限定强奸罪是针对女性的犯罪行为,所以男性强迫男性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不构成强奸罪。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男性遭遇性侵只能以 “强制猥亵罪” 或 “故意伤害罪” 论处。这种立法设计在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中凸显荒诞:若男方被判有罪意味着其行为将被贴上 “强奸犯” 标签,而女方若存在诬告却无需承担同等法律风险。

我国现行法律对男性性权利的保护几乎是空白。这才是真正值得注意需要引起重视的问题。这种现状与 “男女平等” 的宪法原则形成了刺眼的反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无论性别、民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一律平等。我们可以认同彩礼不是捆绑人身自由的卖身契,但我们不应当追问一下男性有没有基本的人身自由权利呢?如果有又应当如何保障呢?既然目前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对强奸罪的定义都已由强迫妇女改为强迫他人,那么我国为何偏偏就在这个问题上不能与时俱进同国际接轨呢?
hgo853j
诬告和报假警啥事都没有,那就是不是故意纵容诱导女人做这事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