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政务服务网发布信息披露,慈溪市振兴实业有限公司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被处罚。
处罚信息显示,当事人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建设位于浙江省慈溪市宗汉街道历新路***号慈溪市振兴实业有限公司厂区内的1#、2#厂房一期工程,总建筑面积计4684.83平方米,其中2000年10月建设1#厂房,2000年8月至2003年10月间建设2#厂房。经宁波弘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确定慈溪市振兴实业有限公司1#、2#厂房一期工程造价为2874566元。
当事人建设的1#、2#厂房一期工程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且当事人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但其违法建设的面积较大,综合情节为从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0年4月1日起施行,2008年1月1日废止)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条、《宁波市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宁波市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规定》的规定,慈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贰拾捌万柒仟肆佰伍拾圆整(¥2874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