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事情违法了,就要予以纠正,婚姻也是如此。在有些婚姻中,明知道男女的婚姻是违法行为,但法院却不能宣判他们的婚姻无效,而且还要维持下去,为什么?本文给予解答。
正文我们知道,男女办理结婚是有年龄限制的,不到法定年龄是领不到结婚证明的,结婚的也属于无效婚姻。有些不到年龄的男女为了达到结婚的目的,便通过各种手段领到了结婚证明。过了一段时期,男方不想维持婚姻关系了,便以结婚的时候女方不到法定年龄,提出婚姻无效,可是法院不予采纳,这是为什么?
01,无效的婚姻变成了合法徐小仁、方芳两人是邻村人,徐小仁的家旁边是一所初级中学,方芳就在这所中学读初中,徐小仁则在县里读高中。因为学校离徐小仁的家比较近,方芳经常去他家,两人就这样认识了。一个在县读高中,一个在家读初中,徐小仁、方芳虽然认识,但是说不上很熟。2020年,两人都毕业了,一个是初中毕业没考上高中,一个是高中毕业没考进大学,两人的家长征求他们的意见,都说不想读书了。不想读书,那就回家吧,下一步就是媒人说媒,结婚生子等等过日子了。因为读书期间,徐小仁的母亲对方芳比较认可,毕业不久,徐小仁的母亲就托人给徐小仁介绍方芳,两人就这样按照结婚交往了。
青年男女在一起往往冲动较多,交往期间两人就同床发生了关系,不久方芳发现自己怀孕了。怀孕了就要结婚啊,可现实的问题是两人都不到结婚年龄。结不了婚,女人即使怀孕即使有了孩子也不保险,深知其道理的徐小仁通过各种关系搞了虚假的身份证,终于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就这样两人又通过各种操作,领到了结婚证,在2021年的8月举办了隆重的结婚典礼,昭告亲朋邻居,他们结婚了,而且是办理了结婚证明的合法婚姻,这让邻居亲戚很是羡慕。
02,徐小仁花心泛滥有了外遇结婚不久,方芳产下一男婴,一家人很是高兴。可是伴随着孩子的到来,家里的花费也逐渐增大。为了孩子,家人坐在一起商量后,决定芳芳在家带孩子,老人照顾着,徐小仁外出打工。这样,徐小仁就到南方某著名城市打工去了。到了南方,凭着年龄优势文化优势,徐小仁很快就在一家工厂找到了工作,家里的父母、妻子知道后都很高兴,劝他老老实实多挣钱想着家人。父亲说得更实在,说什么花心没事,但不要太花,不要忘了家里还有老婆孩子,要对他们负责。
工厂坐落在城市郊区,有个明显特点就是男少女多,无论男女,大都是结过婚拖家带口的,在这里干活就是挣钱养家。来厂子打工的都是年轻人,寂寞难耐,于是很多男女都组成了临时夫妻,平日里有个照料。上班时认真工作挣钱,下班后在一起吃饭聊天,放假了则各回各家互不影响。徐小仁看在心里,有个女孩对他也很有意思,没多久两人就走在了一起。渐渐地,徐小仁离不开这个女孩了,刚好这个女孩属于未婚,两人便商量在一起走完后半生,但是前提是徐小仁要离婚。
03,法院的判决让徐小仁死心2022年4月,徐小仁向当地法院起诉,请求解除无效的婚姻关系。理由是:双方通过介绍结婚,缺乏深入了解,性格志趣差异很大,无法继续生活,且双方结婚时均不到法定年龄,请求依法解除无效的婚姻关系。被告方芳辩护称:原告徐小仁外出打工期间另有新欢,自己目前尚在哺乳期,且结婚年龄都是徐小仁一手操办造假的,请求法院驳回徐小仁的起诉。
法院经审理确认了上述事实,认为:原告被告双方均已虚假的身份证,在年龄不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情况下,隐瞒年龄结婚,这种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婚姻应属无效婚姻。但被告2021年10月生育一子,至原告2022年4月起诉时仅仅半年多一点不到7个月,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第1082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鉴于被告正处于该规定的特定保护期内,应予以特殊保护。法院裁定:驳回原告徐小仁要求解除与被告方芳无效婚姻关系的起诉。
结束语《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第1082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这一规定的的立法权益在于保护妇女好胎儿、婴儿的合法权益,因为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身体、精神等方面需要特别照顾;胎儿、婴儿正在发育成长,需要父母双方细心照顾。男方在这个时候否定婚姻,对妇女、幼儿的身心健康将会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所以这个时期禁止男方的离婚请求是完全必要的。在这些特殊时期,无论是当事人的离婚请求或者婚姻无效、撤销的请求,都应当向妇女、胎儿和婴儿的基本健康权让步妥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