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白酒行业商标版图上,一场围绕 “郎” 字的商标纷争近期掀起轩然大波,四川郎酒与贵州夜郎古酒的纠葛不仅牵系着企业的商业命运,更引发各界对商标法实践与理论深度探讨,一审判决结果犹如巨石入水,激起千层浪,而多位知识产权领域权威专家的犀利点评,恰似拨云见日之手,层层剖析其中法理经纬。
四川泸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落下重锤,判定贵州夜郎古酒公司侵犯四川郎酒公司 “郎” 商标专用权,给出的理由是 “夜郎古酒” 完整包含 “郎” 且字体近似,构成不正当竞争,责令夜郎古酒公司赔偿 1.96 亿元巨额定金,并要求变更企业名称、剔除 “郎” 字。此判决乍看依据确凿,却在业界引发强烈反响。
夜郎古酒公司迅速发布 “严正声明”,直言对判决结果深感遗憾,坚称自身 “夜郎古” 商标合法合规,注册流程清晰透明,绝不存在不正当竞争之举,当下已毅然踏上向四川省高院上诉之路,捍卫自身权益。而作为原告方的四川郎酒公司,面对媒体采访则暂按下回应之键,保持缄默。此时,知识产权领域专家们的发声,成为解读这场纷争的关键 “密钥”。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常务理事魏启学直击要害,直言一审法官 “事实认定有误,法律适用不当”。他点明 “夜郎古” 与 “郎” 均为合法注册商标,按程序郎酒若主张侵权,应先向商标局申请撤销 “夜郎古” 商标,法院不能贸然越权认定侵权。从商标近似判断三要素 —— 外观、发音、含义及整体观察视角审视,“夜郎古” 自带 “夜”“古” 字,整体形象、发音与 “郎” 迥异,大众联想多是 “夜郎自大” 典故,与 “郎” 酒难混同,法官断案需考量市场混淆可能,不能单纯比对字面。
上海大学陶鑫良教授则立足实体与程序双维度剖析。实体上,“夜郎古” 凭借深厚历史文化底蕴,唤起消费者对 “夜郎自大” 典故记忆,与 “郎” 酒至多引发联想,不会造成混淆,不构成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程序上,国家商标局 2011 年曾裁定二者不近似且无恶意注册证据,此次一审判决借 “非规范使用” 为由揽案管辖,突破 “先行政审,再民事诉” 常规,得出相悖巨额判赔结论,疑点重重。
北京大学杨明副院长强调法官判断商标相似性需契合公众常识与商业逻辑,受 “易致消费者混淆” 制约。一审聚焦 “夜郎古酒” 非规范使用、改变显著特征致混淆,却忽略单字 “郎” 难凭驰名 “通吃” 含 “郎” 标识,且损害赔偿以 “商标贡献率” 计算亦存漏洞,被诉行为难产生混淆,驰名商标收益衡量本就是棘手难题。
上海交通大学孔祥俊院长点明 “夜郎古” 作为核准酒类商标,寓意 “夜郎的古酒” 合理合法,与 “郎” 字从含义到受众认知皆不近似、无混淆之虞;中国政法大学陈健副所长从商标权合理使用切入,指出夜郎古酒公司依 “夜郎” 第一含义作描述性使用,用于字号、商标皆正当,“夜郎春秋” 即便有争议,赔偿额亦不应离谱。
北京盛汉肖敬仁律师聚焦争议核心、管辖权与赔偿问题。整体对比外包装,普通消费者眼中 “郎” 与 “夜郎” 系列不近似、不混淆,一审判决若生效,“郎” 字商标保护边界将失控。原商标局有不近似裁定,一审借法条受理并反其道而行,且惩罚性赔偿在无混淆效果下判定失当,难经推敲。
这场 “郎” 标之争,不只是两家酒企的对垒,更成为商标法实践疑难的 “样本”,在专家们的法眼审视下,一审判决瑕疵毕现,后续走向何方,是上诉法院拨乱反正,还是另有变数,都将深刻影响商标司法判定尺度与商业标识保护格局,值得持续关注。(来源: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