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之后,没有赢家——深度分析肖战事件中明星名誉权的维护

流光烁金 2020-03-06 08:27:06

近日,AO3事件刷爆各大网络,闹得满城风雨。

事件的起因是肖战粉丝因为不满一部叫作《下坠》的同人作品将肖战“女化”,于是大规模进行举报活动。导致A03平台被封,官网被屏蔽。

肖战粉丝这种党同伐异的行为,惹怒了众多同人圈子,他们纷纷开始抵制肖战及其粉丝。

从肖战代言的品牌,到肖战主演的影视剧全都成为了他们攻击的对象。

一时间肖战从顶级流量变成了众矢之的。

事件的导火索是A03网站上发布的小说,肖战粉丝认为该小说侮辱和贬低了自己喜爱的明星,涉嫌侵犯肖战的名誉权。

那么该小说是否已经侵犯了肖战的名誉权?侵犯了名誉权又该如何做呢?

我们先来看我国涉及到名誉权的部分法律

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01 条规定: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据相关法律专家的观点:从客观角度上来,如果小说的内容严重到构成侮辱或诽谤,使明星本人遭受精神伤害并降低了社会评价,是可以认定构成名誉权侵权的。

但是小说是否构成侮辱和诽谤并不能仅靠粉丝们的主观认定,须经由公证处等权威第三方对相关涉嫌侵权内容进行鉴定取证。

其实娱乐圈中涉及名誉权维护的案子并不少

2012年9月2日,有网友发表微博称张馨予“在夜总会坐台,出台很贵……”同时配上一张张馨予与男友李晨的合影。

张馨予以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为由状告了该网友。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除在报纸、微博公开致歉外,还需赔偿张馨予精神损害抚慰金、公证费等6.4万余元。

2011年5月21日,天津某报刊登整版报道,称演员范冰冰跟王学圻“可能要私奔”。

该某报刊及记者被范冰冰告上法院,要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索赔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费等200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认定该报道构成侵权,判令天津某报刊登致歉声明,同时赔偿范冰冰精神损失费12万元。

2013年10月21日,因《卫视周刊》爆料伊能静与潘粤明“急重组家庭”。伊能静将该杂志主办单位天津市报刊出版有限公司告上法院,索赔20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在其主办的《卫视周刊》杂志的显著位置连续刊登致歉声明三次,并赔偿伊能静精神损害抚慰金四万元。

由此可见当明星的名誉权受到了侵害时,是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

如果明星发现网络上有对自己名誉造成损害的言论时,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经由公证处等权威第三方对相关涉嫌侵权内容完成取证,才能最大程度保证维权的结果。

所以维护肖战名誉权的正确方式应该是由明星或团队亲自出面解决,而不是粉丝争相举报,将维护明星个人利益变成了不同圈子的互相斗争。

当肖战事件上升到了公共利益,那么举报之后没有赢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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