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第一单因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也是第一大股东,因为内幕交易罪被判刑的案例来了!不过在监管部门屡次表态要“严刑峻法”的当下,最后的判决结果可能还是让股民有着极大的争议。
最近的一单内幕交易罪判罚,是春兴精工(002547)的实控人、大股东孙洁晓,在2023年因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40万元。这也是陈年往事,在2017年孙洁晓在主导收购CALIENT期间涉内幕交易,组织资金利用他人账户先行买入,意图捞一把,最终没想到还亏损了2820万元,即使如此,也是因犯罪,在6年后江苏苏州中院判刑。
那么2024年这一单更加离奇,内幕交易发生在2016年,最终在8年之后的2024年才被判刑。同时内幕交易还有着32.7万元的盈利,性质也足够恶劣,没想到在现在严管的大环境下,最终判罚仍然是缓刑而已。
虽然正义还是来临了,大股东内幕交易没有逃脱法网而被判刑了,已经是个进步,但是仔细看判罚的细节,以及整个事件的时间如此之长。这个判罚是不是应该更严格一些?按照现行的《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行为人,最高是可以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仔细看犯罪情节,金发科技的大股东袁志敏因犯内幕交易罪,涉案获利金额32.7万元,犯罪情节也是利用员工持股计划消息,组织他人账户先行买入意图牟利,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万元。同时对于违法所得327,294.99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监管部门确实多次表示要严厉打击证券违法违规行为,在判决背后展示的2大问题,能显示出判决的滞后和无力吗?
一、虽然获利金额仅仅只有32万元多一些,不过违法行为还是非常恶劣。袁志敏作为金发科技的董事长,在披露员工持股计划之后,处于非公开发行内幕信息敏感期。但是他却通过他人将3200万元转入指定银行账户,并且指使两人全额100%买入“金发科技”股票,成交额约1547.2万元,占该期间两个账户股票资产的100%,账面获利32.73万元。我们仔细想想,董事长炒作自家公司股票,对股民公平吗?
二、内幕交易事件发生在2016年,大股东袁志敏内幕交易而且已经获利。之后2018年证监会开始调查,2019年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63号),决定对袁志敏处以58.91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32.73万元。到了2022年深圳公安部门立案侦查,现在才出法院刑事判决。历经的时间高达8年之长,对于违法违规案件的时间效率是不是还可以提升呢?虽然犯罪在2016年适用于老的证券法,顶额刑事处罚也只有有期徒刑三年,但是为什么这么性质恶劣的案件,仍然是要判缓刑而不能判处实刑呢?
严刑峻法,主要体现在于未来发现违法情节要快,作出的刑事判决要及时,处罚的结果要适当,这才能起到对于犯罪的震慑效果。真的建议,刑事处罚结果和罚金,需要能起到打击犯罪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