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招投标活动中,提交的投标文件是各投标人竞争的直接体现,它反映了投标人的实力、方案的可行性以及价格的合理性。然而,在实际的招标投标过程中,有时会出现两个或多个投标文件部分内容完全一致的情况,这无疑会引发对串标行为的怀疑。但投标文件部分内容完全一致就一定是串标吗?
在实践过程中,很多合理的情况都会导致投标文件部分内容完全一致的情况出现,例如招标的内容决定了有关管理设计方案在网上有现成的模板或样本可供下载,投标单位刚好都选用了同一模板或样本,并以此为基础来编制其投标文件;例如两个投标单位此前曾经以联合体形式共同参与过某一项目的投标,此次投标文件都是在上述投标文件的基础上来编制的;再例如两家投标单位此前曾经都为同一个采购人服务过,且该采购人在与它们签订有关合同技术附件时采用的就是相同的模板,而此次投标他们也不约而同地选用上述技术附件来编制其投标文件;再例如使用共同的第三方顾问,投标单位使用了同一咨询公司或专家提供的服务,可能会导致投标文件在策略或技术方案上出现一致性。因此,投标文件部分内容完全一致在串标行为的认定过程中不能作为强力的证据,其作用只是一个线索,指引监管单位对涉事单位开展调查,确保整个招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
在评审过程中,只有出现了“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才具备认定为串标行为的前提条件,然而关于“异常一致”,相关法律法规给出了明确解释与认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所指的“异常一致”包括但不限于投标文件的格式、字体、表格颜色、错误表述、计算错误等高度雷同、报价的规律性差异、硬件信息一致性、投标行为异常等行为才会认定为串标行为。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如果发现投标文件存在异常一致的情况,应当进行详细分析,并结合其他证据来确定是否存在串标行为。因为,一个企业一旦被判定有串标行为会给企业带来诸多不利影响,包括经济损失、声誉损害、法律风险、竞争劣势、内部影响以及长期的不利后果;而且,并非所有一致性都直接指向串标行为,例如非主观因素导致的异常一致,由于招标文件自身错误导致的一致错误,或者多个投标人使用了相同生产厂家提供的技术资料,这些情况并不构成串标行为。因此,只有在综合考虑所有证据,并排除了非主观因素导致的异常一致情况后,确保有充分的证据支持,才能做出是否存在串标行为的结论。
文兜行业认为,在面对投标文件部分内容完全一致的情况时,监管机构和评标委员会必须采取谨慎的态度,不应急于下结论。他们需要深入调查,排除合理解释,并寻找更多的证据来支持任何关于串标的指控。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招投标过程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同时也保护了无辜企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