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享有休息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我国《劳动法》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中对劳动者休息权作了专门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休息权,休息权不可剥夺。员工拒绝在春节等法定节假日休假期间提供应急服务而被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吗?
案例介绍
张某为软件工程师,春节放假前,公司要求假期中及时处理客户的应急需求,张某未答应。随后,张某休了假。在休假中,张某拒绝接听公司的来电,也对公司在微信中要求其处理应急服务的命令拒绝执行。张某休假后到岗,公司便以张某拒绝执行公司工作安排,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裁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休假期间,不具有向公司提供劳动的义务,其不同意带电脑回家进行加班,不能认定为恶意拒绝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务。张某的行为难以认定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解除张某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
金网科提示
北京金网科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昱辉律师提醒您,休息休假权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应享有的法定权利,《宪法》第4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休息的权利。《劳动法》第40条规定,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用人单位除紧急情况之外,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在未经协商的情况下,以劳动者不同意在休假期间加班为由主张严重违纪,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也不会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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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内容改编自金网科律师承办/参与的真实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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