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公正的判决,可以滋养未来多年的法治环境”
这条评论,来自重庆市的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
一个老太,钻进别人菜园里偷菜,被菜主发现转身就跑,结果就在两人追赶过程中,这老太一不小心摔倒,经医院检查,右上臂的骨头两处骨折,伤情鉴定为十级伤残。
老太一方主张,菜主持木棍对其进行追打,致其摔倒受伤,理应担责,索赔各项损失共计8万元。
而法院判决书,就精彩了。
首先,关于 “持棍追打”情节,法院审理后认为,老太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须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即“法院不予采信”。同时,老太提供的病历上也没有显示她受过棍棒击打伤,足以说明其伤情与菜主行为之间并无直接因果关系,因此这部分侵权,不能成立。
其次,关于“追赶致人摔倒”情节,法院认为,偷菜老太的行为涉嫌侵害菜主财产权,为防事后难以追索、举证以致自身利益受损,菜主追赶的行为并未超出一般人的合理预见范围,属于合法自助,故驳回老太全部诉讼请求。
这里边,我感触最深的一句话,或者说一个词儿,就是“一般人的合理预见范围”。
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我们认定正当防卫也好,判定“互殴”也好,其实都对行为人提出了高于常人的标准。作为一个人,即便尽到了审慎、冷静的义务,其实也很难做到。
比如之前有个争议很大的案子,丈夫带着妻子开车,路上俩人因为“先吃火锅”还是“先看孩子”的问题吵了起来,妻子非要先吃火锅,丈夫不愿意,妻子一怒之下,就在车辆还在行驶的情况下跳车了。丈夫立刻停车查看,还打了120抢救,可惜妻子还是颅脑严重损伤死亡。最后的结果是啥呢?
在丈夫自首、达成和解协议、自愿认罪认罚的情况下,还以“过失致人死亡罪”给判了2年,缓刑3年。
这个妻子跳车,很明显不是为了寻死,就是情绪上头在闹脾气,她要是能预见到跳车摔死,肯定也不会跳,对不对?行为人自己都预见不到的事情,却要司机预见到,这是不是有点强人所难了?
实际上,这就是在用一个“高于常人”的标准要求司机,我认为是不合适的。
我们的法律设计,建立在一个人性假设之上,这个标准,既不能是天才的标准,也不能是蠢材的标准;既不能是道德楷模的标准,也不能是市井无赖的标准。
如果我们法律要保护的是最大多数普通、善良的人,那就必须站在他们的角度思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