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进城打工,在城里出事会按城镇标准赔,那临时回老家探亲呢?

木林普法 2019-06-24 19:33:22

今天给大家介绍的这个案例,对我们很多进城务工的农村户籍人员来讲,启示意义非常地大,它不只是解决了以往的农村户口人员进城务工在交通事故中受到伤害的赔偿的问题,更重要的是能为长期进城务工人员,在回家乡探亲、办事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时,对伤残或者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问题进行了探索实践,很具有参考价值。

这个案例的发现,也算是给农村户口进城务工人员的一个礼物,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这段时间,一直都在看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方面的案例,之前,进城务工农民在城市里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伤残或者死亡后,在损害赔偿的这两个关键项目,如伤残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问题上,因为城乡户口的差异导致的不平等问题,一直以来都广受诟病。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农村户籍人员离开家乡进城务工现象,也变成了人们日常生活中习以为常的事情,在交通事故中他们人身权益的保障问题,在城里来说,已经相对比较正规,赔偿条件也比较明确。

农村户口的受害人在城里发生交通事故,对于这伤残和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适用问题,一般会出现如下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如果事故中只是关系到受害人本人的,受害人本人及其家属在主张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伤残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时,只要能够同时提供证明以下这两个条件:①在城镇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收入,②离开家乡,在城镇已经连续居住且生活满一年以上的(住院治病的不算),死亡赔偿金或者伤残赔偿金将会按城镇标准赔偿。

第二种情况,如果在某起事故中,死亡人员中既有城镇户口的,也有农村户口的,死亡赔偿金将统一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但是医疗费、护理费、误工收入等其他相关损失,仍按每个人的实际发生数额计算赔偿;在这种情况中,如果农村户口人员受伤要求伤残赔偿金的,则必须满足第一种情况,否则将会按农村户口标准予以赔偿。

第三情况,主要指的是城中村的失地农民,现在基本上都已经全部是城镇居民户口,如果还没有改为城镇户口的,因交通事故受伤或死亡后的赔偿标准,将会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伤残赔偿金,是受害人因伤残导致实际收入减少的补偿;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近亲属实际收入减少的补偿。这二者的赔偿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第30条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所以说,一般情况下,在城里发生交通事故的农村户口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标准多是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申请计算,例外情况是老家农村的人均纯收入标准高于城镇的,也可以按户籍所在地的农村标准进行申请赔偿。

对于长期在城里打工的人员讲,回到户籍所在地的老家去办事、休假、探亲等,也是经常发生的事情,那么就出现了一个新问题,如果有老家发生了事故,作为受害人一方,他们又将会以什么样的身份和标准来要求事故损害赔偿?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如果在老家的地方法院,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要求侵权人支付伤残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时,法院将会把他们按城镇户口对待吗?

按平常人的一般通常认为,农村户口的进城务工人员,户籍在农村,依然是本地的农民,你又在本地县法院起诉,自然要依据本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伤残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这看起来也是符合情理的事情。

受害人如果按当地标准申请赔偿,也没有什么问题。但如果受害人有了其他想法呢,想让侵权人按其工作地,也就是城镇标准来进行赔偿诉讼时,法官会不会支持他的请求?

木林可以肯定地告诉大家,有些地方法官支持,而且已经有了明确的判例,如河南省信阳市商城县人民法院2013年就曾审判过这样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简要案情:何某户籍地为河南省商城县,2011年1月至2013年3月在上海嘉定区黄渡镇某模具有限公司务工。2012年8月办理上海市临时居住证,育有两个子女分别出生于2009年9月、2011年11月。2013年4月5日何某回老家探亲。4月13日驾驶载有高某的豫S815XX号两轮摩托车行驶在石桥镇太平村路段时,与逆向左转的甘某驾驶的豫S551XX号小客车相撞,致何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何某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

4月22日,商城县交警大队对事故作出认定,甘某负主要责任,何某负次要责任。8月20日,信阳商医法医司法鉴定何某为伤残十级。

事故发生后,何某认为自己虽然是商城县农民,但多年在上海市务工,其生活来源和消费支出均在上海市,在回老家商城县休假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其应得的赔偿应按上海市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商城县法院法官在审理中认为:原告何某在上海市生活一年以上的证据充分,其要求按上海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残疾金,按100元/天(低于近三年平均日收入)计算误工费理由正当,残疾赔偿金按上海市标准计算。

法官的理由是,原告何某,虽然是农业户籍,户籍地为河南省商城县,事故发生地在商城县,且在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起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但原告离开河南省商城县在上海市务工一年以上,上海市就成为了原告的经常居住地,原告的收入来源地、消费支出地均在上海市城镇,上海市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收入明显高于河南省,故商城县人民法院选择以上一年度上海市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来计算原告的残疾金是合情、合法的,予以支持。

判决后,双方均表示服判,没有上诉。

该案例的重要意义在于,它明确地告诉我们,对于死亡赔偿金的标准,不能简单地依据户籍登记确认伤残或者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而应当综合考虑受害人的经常居住地、工作地、获取报酬地、生活消费地等因素加以判断。

对于常年生活工作在城镇,收入相对稳定,消费水平也和一般城镇居民基本相同,已经融入城镇生活的农村打工者,在回老家探亲、访友、办事期间,也就是回到户籍所在地期间,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或者致死,在协商无果只能靠起诉解决纠纷时,即便其是在户籍所在地法院起诉,依然可以要求对方,按照其长期打工居住的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来计算和赔偿伤残或者死亡赔偿金。

所以说,对于长期进城打工的农村户籍人员来讲,一定要收集保留好长期在城市打工生活的相关证据,能办居住证的一定要办居住证,不要怕麻烦,这既是行政管理的需要,更是一种保护自己权益的高质量的证明材料。

相关观点来源于:

⑴.民商事司法解释精释精解丛书之《最高人民法院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精释精解》,中国法制出版社,何晓航、常亚楠编著,2016年出版。

⑵.2012年12月2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9号),简称为《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解释》。

⑶.国家法官学院安全开发研究中心编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道路交通纠纷》,河南省信阳市商城县人民法院(2013)商民初字第809号民事判决书。

0 阅读:2
木林普法

木林普法

专注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通事故处理知识的研究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