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多亩农田被人挖土售卖致田地被毁,官方:依法核查,网友不买账

爱普发何吕 2025-02-13 16:43:49

江苏宿迁,来自沭阳县耿圩镇沂南村村民报料,该村有大量农田被人挖土挖沙售卖,有村民向当地12345反映无果,眼看着大量农田被毁,损坏道路,而且对周边田地造成严重损坏。耿圩镇政府工作人员回应,将去调查核实此事。

据相关村民爆料称,被挖的是基本农田,从2024年年底开始,当地有人与村民商量,在农田中挖土挖沙售卖,有村民答应了对方的要求,并收取一定的费用。

现场视频显示,绿油油的小麦田里有巨大的洼坑,高度落差约2米,有的大坑中还积满了水……夜幕中一台挖掘机开着大灯正在作业,将挖起的土装上大货车。

据相关村民介绍,团伙一般是晚上干,使用大货车和挖掘机等大型机械,通常一干就是一个通宵。北大滩农田被挖的地块本来也种有小麦,现在已经被挖得不成样子,有的地块被深挖五六米,挖出地下水后成了小池塘。

随后,有关媒体也联系沭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耿圩镇政府和相关关派出所村委会没有给出明确的答复,据说目前正在调查中。

在评论区中,不少网友纷纷吐槽:这就是现实,县、乡、村三级干部工作态度的真实表现,对上隐瞒事实真相,对下百般阻止,打压百姓的投诉。

从村到镇,土管所、派出所,规划局,层层衙门,各级官员,面对25亩地被挖卖,硬是装愣充傻缩着头,能推则推,能骗则骗!

还有不少网友吐槽:你看,遇到问题了他们就是这样的态度!秸秆焚烧一冒烟电话就打到村部了,一到这样的时候卫星就失灵,这样的事情经常发生

更有不少网友质疑:毁悼的不仅是土地,也毁悼了这一方的政治生态,更毁悼了人民对政府的信任,要说是各部门在癖护犯罪分子我没有依据,也不敢乱说,但各部门的不作为却是明晃晃地摆在那儿了。

那么,到底该怎么看这件事情呢?

1、如果被破坏的是基本农田,那么这件事性质就十分恶劣了!

首先,为了确保国家粮食的基本安全,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按照规定,所谓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7条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同时,第5条也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侵占、破坏基本农田和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所以说,基本农田管理规定是十分明确的,严禁从事与农业生产无关的活动!这起事件中,当村民发现农田被破坏的时候,积极主动向有关部门举报和反映,也多次拨打12345热线,相关部门就应该按照职责范围来进行调查处理!

2、如果涉及违规占用基本农田的,应该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36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说,对于违规占用基本农田的,破坏农田达26亩的,不仅有可能涉嫌违法,更有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根据2000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构成本罪;

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合计达5亩以上;

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10亩以上就应当立案追诉。

因此,本事件中,这些被破坏的农田属于基本农田范畴的,因为已经涉及26亩以上的,并且客观上已经造成农田被毁的,应该要作为刑事案件进行立案侦查!

此时,根据我国《刑法》第342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当地相关部门应该承担起查处职责来,否则也应该依法追责问责!

首先,按照国家基本农田保护规定已经明确,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同时,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因此,在这起事件中,当地群众已经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拨打了12345投诉热线,已经转办过,而且警方甚至已经出过警,但是破坏农田的行为依然程序?到底是涉及合法的土地租赁?还是涉及其他违法违规情形呢?希望有关部门及时调查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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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普发何吕

爱普发何吕

在点滴中学习法律,做法律的明白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