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打自己车报销“吃”福利,公司:开除!

京法网事 2025-02-14 20:20:04

为解决员工出行困难,为员工上班提供更加便利安全的保障,不少公司推出了打车报销福利,但B公司的此项福利却被“有心人”Q先生利用,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对此B公司是否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呢?让我们来看下面这则案例。

员工出行困难

单位体恤报销车费

B公司是一家制药公司,制药车间需要24小时运行,员工需要早中晚三倒班,中班与晚班交接时间是每日的24:00。为了便利无车的员工出行,B公司为员工提供了打车报销福利,即为中班、晚班员工分别报销下班、上班的打车费用,但仅限于公司到家庭之间的行程。自此,员工只需要在规定的某企业打车APP上自行订单,行程结束后,员工无需结账,由B公司直接对接某企业打车APP结账。

同时,为了规范员工合理使用打车报销福利,B公司经过法定程序制定的《员工手册》规定,员工工作不实事求是,提交虚假文件或记录欺骗公司或他人的,违纪处罚类别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必须将自己的个人利益和公司利益区分开,存在利益冲突且根据合理判断已或将从中获得经济利益,违纪处罚类别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频繁异常提醒

行程诡异引发调查

Q先生在2018年入职了B公司,担任车间操作员,亦属于可以享受打车报销福利的员工。Q先生承租了一辆汽车,并在某企业打车APP注册成为司机。Q先生的家庭距离B公司大约8公里,正常夜间行车约20分钟,打车花费约35元。

B公司推出打车报销福利后,Q先生也经常在某企业打车APP上下订单。某段时间,B公司发现Q先生在某企业打车APP的订单频繁出现“司乘成单异常,计费时长异常”的提醒,这引起了B公司的注意。

于是,B公司调取了Q先生在2022年1月至2023年4月期间的订单信息。结果发现,Q先生在上述16个月的时间共下单275单,所乘车辆均为Q先生承租的那辆车,司机也是Q先生,行程时间为1至3小时不等,打车价格为八十元至三百元不等,部分订单起点或终点并非Q先生的家庭地址或B公司地址,甚至存在下班前一两个小时就下单并开始计费的情形。

接着,在调取车辆进出明细记录、查询视频监控后,B公司约谈Q先生并制作合规访谈纪要。谈话中,Q先生认可提前预约、计费,有时约到的是其他车辆,再经过几次取消订单后,找到目标车辆,理由是因为疫情原因不想坐别人的车。

B公司在征得工会同意后向Q先生作出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理由是:Q先生未按照公司要求申报利益冲突并从中获得经济利益;长期存在不实事求是,欺骗公司的严重违纪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违反诚实信用

单位解除应属合法

收到解除通知后,Q先生立即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B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Q先生的仲裁请求。Q先生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起诉到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Q先生满腹委屈,称因疫情阶段打车困难、存在感染风险才自己下单、自己开车,打车费高的原因可能是在中途吃饭、买饭,可能是送同事回家、返回公司后再回家,还可能是下班后不回家而是去朋友家或者从朋友家出发去公司等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B公司允许员工在特殊时段打车上下班,并为此报销车费,系为员工提供的福利待遇,亦是基于员工出行的实际需求出发,员工应当基于自身实际情况合理使用该福利待遇。Q先生作为B公司的员工,其在打乘车辆时应当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打车行为应发生在家庭与公司之间,以保证打车费用的公平、合理。Q先生自行注册为司机,在上下班时下单预约自己承租的车辆、自行驾驶,甚至提前计费、超出正常距离使用该福利待遇,导致B公司多支付打车费用,其主Q先生系因中途就餐、送同事回家等原因亦非正当理由,该行为属于不实事求是的欺骗行为,实际亦利用B公司提供的福利谋取了个人经济利益,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因此,B公司基于公司内部规章制度解除与Q先生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应属合法解除,并判决驳回Q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应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劳动合同的履行也应当遵循依法、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秉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是保证劳动关系双方长期和谐稳定的前提。诚实信用原则是劳动者应当恪守的基本职业道德准则,如果劳动者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劳资关系的信赖基础将难以为继。只有坚守诚实信用原则,才能在职业道路上行稳致远,实现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统一。

供稿:大兴法院

编辑:安佳旭 刘宇航

审核: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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