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偷”了我的信用卡?电诈团伙主犯一审获刑十一年半

京法网事 2025-02-14 20:34:06

黎某、刘某等10人通过信息网络发送ETC续期办理等诈骗短信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后实施信用卡诈骗活动,盗刷40余名被害人累计100余万元。邢某某等15人提供个人或他人银行卡用于接收并转移赃款。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于近日宣判一起涉电信网络诈骗团伙案件。

2022年至2023年4月间,黎某伙同刘某等人购买境外域名网站,撒网式发送“ETC续期办理”钓鱼短信,并在当中加入虚假网页链接。被害人点击链接后,误认为系官方网页,并按提示要求输入信用卡卡号、开户行等信息。在此过程中,犯罪团伙已非法获取被害人的信用卡信息,并将信用卡与事先准备的带有NFC功能的手机钱包进行绑定。为避免被害人发觉,被盗取信息的信用卡先将被搁置2、3个月,之后犯罪人员再利用上述手机钱包的支付功能,通过在已绑下游用作销赃的银行卡的POS机上进行消费以盗刷信用卡,累计金额达100余万元,涉及被害人40余名。

据了解,黎某曾犯抢劫罪、贩卖毒品罪被法院判处刑罚,刘某曾犯诈骗罪被法院判处刑罚,李某曾犯诈骗罪被法院判处刑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黎某、刘某主导整个犯罪活动,系主犯。黎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法院对其从重处罚。刘某、李某曾因电信诈骗犯罪被刑事处罚,法院对二人从重处罚。综合在案证据,法院一审依法判决黎某等十人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半至三年不等,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罚金不等。被告人邢某某等十五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半至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责令被告人黎某等十人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继续追缴被告人邢某某等五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一审判决尚未生效。

法官提示

1.要注意个人信息的保护,不要点击未知链接,随意输入信用卡信息。如遇到难以分辨的生活短信内容,如ETC到期续期办理等,应先行查看相关链接的网址、域名等信息,核对是否与官方公布的网站信息一致,或向官方部门进行求证。

2.如发现信用卡交易出现异常,要及时向银行反映和公安机关报案,及时止损。如果没有境外消费需求的,可暂时关闭境外消费功能,并根据个人情况,合理设置信用卡免密支付的上限金额。

3.切勿随意提供个人银行卡、电话卡等给他人使用,避免被电诈犯罪分子利用,充当了电信网络诈骗的工具。

供稿:朝阳法院

编辑:麦浩敏 刘宇航

审核: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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