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告诉您们一个好消息!昨天晚上,我们已经按照调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了,当天就把钱给了对方,对方也信守承诺当天就搬走了!所有矛盾一次性全解决了!真的非常感谢您!”
开局“一波三折”
矛盾浮出水面
这是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原告范明称和被告伍天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伍天租赁范明场地用于餐饮经营,伍天按合同约定支付范明租金。范明称,一开始伍天还正常支付租金,但后来由于经营出现问题,伍天多次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已经构成违约,范明多次与伍天沟通要求违约后应搬离该场地,均遭到伍天严词拒绝,伍天指使自己的亲属王小小一直居住案涉场地拒不搬离。最后,范明无奈将此事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合同,伍天支付欠付租金并从案涉场地搬离。
初步了解情况后,结合往常审判工作相关经验,我们预判这起案件并不复杂,于是开始着手安排送达排庭工作,一切都很顺利。然而故事并没有向着我们预想的方向去发展。第一次开庭,尖锐的矛盾逐渐显现。被告伍天当庭提交了反诉状和一沓厚厚的证据材料。他认为,范明作为原告起诉主体不适格,自己虽曾与范明签订过租赁合同,后来又就同一场地的经营使用问题与甲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但实际上其与甲公司合作经营餐厅,双方系合作关系。因此范明无权就涉案场地提起诉讼。同时,他表示自己已搬离涉案场地,不存在租金拖欠问题,相反是甲公司尚欠自己押金未退还,因此他表示要当庭提出反诉,请求法院判决甲公司退还押金。我们向伍天释明本案原告主体并非甲公司,无法在本案中受理该反诉请求。伍天却气愤不已地说,“法官,我坚持提反诉,甲公司必须退我押金!”
范明也当场对于被告伍天提交的证据材料申请法院给予质证期,同时认为伍天提交的租赁合同系伪造,要申请鉴定。
把握“核心矛盾”
问题通盘考虑
第一次庭审就这么“仓促”地结束了,我们的卷宗材料又多了一沓。被告伍天新提交的反诉状和证据、原告范明提交的对租赁合同甲公司公章真伪的鉴定申请……这“一团乱麻”急需快速理顺。
范明究竟是不是适格主体?带着这个问题,我们再一次拨通了范明的电话,“被告提交的租赁合同是和甲公司签订的,并说你是甲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到底是怎么一回事?你和甲公司到底有没有关系?”范明坚持称其是本案适格原告,伍天提交的与甲公司的租赁合同系伪造。结合第一次开庭时范明提出的鉴定请求,我向范明释明法院启动鉴定程序的相关流程及相关风险。
“法官,实话和您说吧,我其实是甲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当初自己也不是特别懂法律,就自己和伍天签订了租赁合同,后来重新以甲公司的名义和伍天签订了合同……”
经过详细询问,又进一步了解到,范明实际控制的甲公司和伍天重新签订了租赁合同,双方约定以甲公司的名义合伙经营餐厅,甲公司提供场地,伍天负责经营并以房屋租金的形式向甲公司定期支付盈利分红。经营过程中,伍天的亲属王小小成为该餐厅服务人员。后来餐厅经营不善,伍天欠付租金离开,但房屋一直没有办理交接。目前王小小一直居住在房屋内半年有余。王小小称甲公司一直没有给其发工资,他已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
根据目前了解的情况,足以证明甲公司与伍天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范明并非真实合同关系的相对方,主体确实不适格。但根据双方所述,本案似乎是个“连环案”:被告伍天主张甲公司退还押金,即便法院现在以主体不适格驳回原告,范明接下来会代表甲公司向伍天提起诉讼,伍天后续也会再次提起反诉;甲公司和王小小之间的劳动仲裁结果如果双方都不满意,后续纠纷肯定免不了。这个案子还没审结,眼见着另外三个案子已经在路上了。如果王小小不搬离,说不定还会产生一个排除妨害的案件……想到这,我挠了挠头!
如果本案驳回范明的起诉,不但于解决问题无益,且会增加双方后续的诉讼成本,这显然不是当事人想要的结果,也不是我们想要的结果。法律不是冷冰冰的法条,审判工作也不是机械地“按图索骥”,其最终目的是能实质帮助当事人化解矛盾,做到真正的案结事了。但该案还涉及案外人甲公司及王小小的权益,问题该怎么一揽子解决掉呢?
突破“冰山一角”
遇见柳暗花明
沟通中,我们从范明那里得知,甲公司和案外人王小小之间的劳动争议已经由劳动仲裁委员会出具了劳动仲裁裁决书,裁决书认定甲公司和王小小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要求甲公司支付王小小相应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从范明处拿到甲公司与王小小的仲裁裁决书,又让人陷入了沉思。现在裁决书已经认定甲公司和王小小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甲公司并非完全不插手餐厅经营,因此甲公司与伍某之间并非简单的房屋租赁关系,而是合作关系。对于劳动者来说,一纸裁决或许不是最重要的,实实在在为其拿到劳动报酬,要回劳动所得才是对他们权益的最大保障。既然范明想让王小小腾房,及时止损,王小小想讨薪,再加上他和伍天是亲属关系,王小小说不定能成为解决这几方矛盾的突破口……找到王小小!
再次和范明电话联系后,我们又联系到本案关键人物王小小。结合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的内容,耐心对王小小释法析理,告诉王小小后续的诉讼风险,最终,王小小同意只要甲公司按照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就立马搬走。甲公司同意,只要王小小同意搬离,愿意支付相应款项。最后,我们再次与被告伍天沟通,他也同意和甲公司之间不再有任何争议。
方案确定后,我们立马结合各方时间,安排了第二次开庭,并追加王小小及甲公司为案件的第三人,四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同意甲公司与伍天之间的合同解除,范明不再要求伍天支付租金,伍天也不再要求甲公司退还押金;甲公司支付王小小相应工资款项,王小小搬离涉诉房屋。
为避免双方后续再因调解协议履行问题产生争议,我们当天晚上就督促双方按照调解协议履行。调解结束第二天,我们又一次拨通了范明的电话询问履行情况。得知甲公司已将钱支付给王小小,王小小也于当天从案涉房屋搬离,双方均履行了调解协议全部内容。
“终于解决了!”书记员打趣道,“咱这算不算表面上结了一个案子,实际上结了三个案子?不,也可能是四个案子!还把矛盾‘连根拔起’了!”
听到书记员这样说,我的职业幸福感油然而生。其实,结案不是目的,事了才算案结。遇到问题多向前走一步,更深一层地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想法和需求,虽然有些时候,过程会比较曲折,但真的有助于避免“一案结多案生”,能为当事人减轻诉累,把矛盾纠纷一次性化解比什么都重要。
(文中均为化名)
供稿:丰台法院
编辑:杨士霞 刘宇航
审核:张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