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放错位置,是否导致投标无效?

标事通职场说 2024-11-01 03:49:18

基本情况

某医院计划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购置电梯设备,预算金额为305万元,整个采购过程采用了电子化采购流程。在经过评审之后,A供应商被确定为中标人。然而,采购结果公布后,B供应商提出了质疑,并因对质疑处理结果不满意而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B供应商声称自己完全符合项目的资格条件,却被告知因资格审查未通过而导致投标无效。

经过

财政部门随后对B供应商的投诉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显示,B供应商投标文件中的“信用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记录页面截图”未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放置在第一部分资格证明文件中,而是错误地放在了第三部分技术文件中的5.1和5.2项。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在进行资格审查时,仅查看了第一部分资格证明文件,未能全面审查所有文件,导致了资格审核的遗漏,使得本应进入评审环节的B供应商未能获得评审机会。

结果

财政部门认为投诉成立,指出采购活动中存在不公平、不公正的行为,这直接影响了开标结果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因此,财政部门作出了废标并重新招标的决定,同时要求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程序重新开展工作,并要求B供应商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重新编制投标文件。

思考:本案例中B供应商的投诉是否成立?

在本案例中,B供应商的投诉是成立的。以下是详细的分析:

投诉成立的理由:

资格证明文件位置错误不应导致投标无效:

根据《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因此,资格证明文件放错位置不应成为认定投标无效的理由。在本案例中,虽然B供应商的“信用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记录页面截图”没有放在第一部分资格证明文件中,而是放在了第三部分技术文件中,但这并不构成法律规定的投标无效情形,招标文件中也没有明确指出这一点会导致投标无效。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审查疏漏:

1.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进行资格审查时,只查看了第一部分资格证明文件,没有进行全面审查,导致未能发现B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这种疏漏影响了资格审查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2.财政部门调查后认定,这种疏漏导致了符合投标资格的B供应商未能进入评审环节,属于采购活动中的不公平、不公正行为。

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然而,这一规定并没有将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问题列为投标无效的理由。

2.《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强调了简化采购活动程序的重要性,不允许因非实质性的格式或形式问题限制供应商的投标。

专家建议

专家指出,根据《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对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应要求供应商提供。这意味着,本案例中要求供应商提供“信用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记录页面截图”是不符合规定的,这些信息应该由采购方自行查询。

此外,根据同一通知的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文件的形式要求应尽量简化,避免因为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问题影响供应商的投标。在本案例中,尽管B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放置位置有误,但这并不是法律规定的投标无效情形,且招标文件中也没有明确指出这一点会导致投标无效。因此,以资格证明文件位置放错为理由认定投标无效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鉴于本项目采用电子化采购,专家建议采购人进一步改进电子化系统,例如增加对供应商使用系统编制投标文件时的指导提示,或者设定固定的投标文件模板,以减少类似错误的发生,确保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

综上所述,本案例提醒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在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全面、细致地审查供应商提交的所有资料,避免因非实质性问题影响采购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同时,也提醒供应商在准备投标文件时要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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