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法院责令某县政府限期作出处理

京坤拆迁律师 2024-04-02 10:57:09

顾先生系某县某街道办事处杜庄的村民,在该地拥有合法宅基,并建有房屋。因政府实施房屋征收,顾先生的房屋在此征收范围内。

为全面维护自己的拆迁权益,顾先生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顾先生慕名找到了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由李吏民主任律师团队代理案件。

经过详细了解案件及接受委托后,认为某县人民政府应该履行征收补偿安置职责。在京坤律师的指导下,通过邮寄的方式向县人民政府提交了征收补偿安置申请,但某县人民政府并未对顾先生的房屋安置补偿的申请事宜作出处理和回复。京坤律师再次指导顾先生以某县人民政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在庭审过程中,京坤律师指出,顾先生持有地理位置东西相邻的两块宅基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为维护自身的拆迁权益,顾先生向某县人民政府提交了征收补偿安置申请,但某县人民政府并未给予回复,严重损害了顾先生的合法利益。

某县人民政府辩称:某县人民政府已经对顾先生在征收范围内的房地产作出了征收补偿决定,并经过一二审法院确认合法有效。

法院最终支持了京坤律师的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某县人民政府是否应当对顾先生纳入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及地块履行补偿安置职责。

某县人民政府作为县区人民政府,对于已经下达征收决定的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房屋具有征收补偿的法定职责。对于顾先生提出的安置补偿申请,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法院最终判决某县人民政府对于顾先生补偿安置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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