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初中生杀人案宣判后仍留三悬念

老梁不郁闷 2024-12-31 19:58:15
据新华社报道,邯郸中院发布通报,对犯故意杀人罪的三名未成年人分别判处无期、有期徒刑十二年和不予刑事处罚,对于这个判决结果怎么看?未来这个案件是否还有悬念?分享一点看法供参考。

大家好,我是关注新闻和法律的老梁。

这是新华社转发邯郸中院的信息,现在是通报一个张某某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李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还有一个马某是依法不予刑事处罚,应该说其实比我一开始判断的要重一些,但很多人对于这个结果还是不满意,我看有的网友要求判死刑的,也有的质疑为什么还有个不予刑事处罚的,还有问后续如何服刑的。这里结合之前的公开资料和这次通报内容做一个分析供参考。

首先相比之前的法律程序,一个重大的变化是提级到了邯郸中院审理,这个案子之前公开资料都是停留在区一级的司法机关,当时我就说如果这个级别办理只能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当时没有任何要提级的迹象。

结果这中间就一直没消息了,其实这也可以理解,毕竟是未成年人案件,所以不公开审理的措施是比较严格的,现在一宣判直接就是邯郸中院了,这个级别是可以判无期乃至死刑的。

其次就是说过很多次的,这个案子一开始就不可能判死刑。

由于刑事法律理论认为人的罪行要跟他的行为和认识能力相适应,对于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识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会认为他们不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性质,这样会更多把问题归结为是社会家庭方面,因此会从轻或者免除这类人的刑事责任。

体现在刑法上就包括了对不同年龄段的人规定了不同的刑事责任,以及对18岁以下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

就这个案子来说目前刑法规定对12岁至14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追究故意杀人致人死亡的犯罪,但是同样不能突破犯罪行为发生时不满18岁不判死刑的规则。

所以虽然提级到中院,最高判到无期,就已经是顶格了。

第三为什么处罚还不一样,这里主要是由于三个的犯罪预谋和犯罪行为不一样。

判的最重的张某某是因为跟被害人王某某有矛盾,于是他提议谋杀并跟李某平分钱财,并且选定废弃蔬菜大棚也是他决定的,提前携带铁锹挖坑的也是他,把王某某骗出来的也是他,到现场后动手杀人的也是他,掩埋尸体的也是他,最后连把被害人手机里的钱转出来的也是他,还指使他人砸毁了手机卡和丢弃手机。

这个人被定的是主犯,要不是他是18岁以下,现在妥妥的死刑了,虽然是无期但是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十二年这个李某的角色就是个从犯,通俗说就是打手帮凶,通报里他的行为包括帮助控制王某某,掩埋尸体、参与分赃、丢弃手机。但是没有提到他有直接杀死王某某的行为,这样他的情节要相对轻一些,所以判的是十二年,依法单一罪名最高判15年,他这个毕竟不是直接动手杀人的人,所以还是留有余地的,其实我个人觉得再多个一两年也无妨,但这样也没问题。

这里边最离奇的是这个马某某,他之前也没参与预谋,也没有参与动手,也没有参与分钱,他这个角色就非常奇怪,本来这里没他什么事儿,是前边说的那个李某在他家里给电动自行车充电,然后去现场的时候不知道怎么跟他说的,就把他也带上了,到半路上告诉他要去杀人,这个马某某居然还是跟着去了,但是等张某某李某行凶的时候,他又离开了大棚,所以也没参与杀人和掩埋尸体,唯一参与的就是砸毁手机卡。

前边俩人虽然这个行为也很让人发指,但是还勉强能明白这个行动逻辑,这个马某某什么行动逻辑我是没太懂,这马某某也是混了蛋了,这种杀人的事儿以往有的就把知情者灭口的也不新鲜,你听说有这事儿你不说劝他们或者通知家长警方,你还跟着去?没把你小子给埋了真就你家祖坟冒青烟。

由于他是既没有杀人行为,也没有犯罪预谋,所以就没有予以刑事处罚。

但这里要说明的是,他这个并不是无罪,实际上他是有罪无刑,他就是杀人犯,将来应该会有当兵考公等一系列限制的,法院认定了他是参与了共同故意杀人犯罪的,而且他对于杀害王某某是有放任的故意的,这要是成年人还真备不住按照共犯处理。

但是一方面他是未成年人,另一方面他是首先交代并指引公安人员找到埋尸现场,这样还有点从轻情节,所以最后是不予刑事处罚,但是要进行矫治教育。

所以整体上说这个案件办理符合对未成年人案件的法律规定,而且已经是在现有证据条件下做的最重的处罚了,但我估计很难让所有都满意,这里也是希望家属能够结案,也希望当地的司法机关和民政部门做好后续的解释说明和安抚工作。

那么未来这三个人里,张某某和李某应该是先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呆到成年,然后再移送到普通监狱继续服刑。有些人造谣说现在没有未管所是无稽之谈,只不过是从少管所改名叫未管所而已。

需要说明的是他们受教育的权利并没有被剥夺,所以在未管所里仍然要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至于是否有后续其他教育,比如成人教育之类的,要看他们自己自愿了。

由于通报里没有提到限制减刑,所以这俩人可能还有减刑可能,李某如果表现好,减个一两年的也不奇怪,但是最少要服刑到二分之一,也就是六年,但是我怀疑他能减这么多刑。

张某是无期,如果有减刑就要先减到有期,然后再减具体的刑期,但是依法无期徒刑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

所以快的话李某大概六年之后有机会出来,最晚2036年出来,那年他应该是25岁左右,张某某肯定是比他晚出来,但是具体能减多少刑就不知道了,不过毕竟年轻,蹲一辈子牢的可能性不大,除非他直接死在里边。

有人问我为什么会有减刑,这个问题比较复杂,我理解一方面是为了实现对犯人的改造教育和惩罚相结合,另外也是给犯人安心服刑创造条件,你要跟他说永远没机会出去了,回头他哪天绝望了在里边干出点什么来,伤害别人肯定有问题,他哪怕自杀监狱都得吃挂落,所以算是留了一点念想吧。

可惜被害人王某某就永远停留在13岁了,想想也是有点无奈,希望这两个人在监狱里能有所改变吧。

至于马某某,现在是法院和检察院都下了司法建议、检察建议,也经过了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依照刑法属于要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依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这种情况不同于一般的矫治教育,而是叫专门矫治教育,一般矫治教育是公安机关对不良行为实施的,可以在原来学校呆着,专门矫治教育就是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行为又不予刑事处罚的,要送到专门学校的,也就是我们以前说的工读学校。

当然工读学校也还是学校,所以仍然有义务教育。

关于工读学校被取消和少管所被取消,再加上不追究刑事责任是因为未成年人保护法,属于未成年案件里的三大经典谣言,一般营销号最爱传播这种谬论,未成年人保护法里没有刑事责任年龄,这是规定在刑法里,未保法也管不了刑法,明显刑法位阶更高,希望大家不要上当。

不过这个案子我认为还有几个悬念。

第一就是这个通报里没提到这三个人是否认罪服判,也没说是否要上诉,同样也没有检察机关是否抗诉的消息,也没有说被害人家属是否会申请抗诉,所以理论上说还有二审的可能。

但我认为检察机关抗诉可能性非常低,最高检公众号今天除了转发了法院通报,还专门发布了两篇法律专家的文章来评论,我觉得也是最高检的一种态度了。

那么其实就看三名被告人是否上诉了,依法这是他们的权利,但是改变可能性不大了。

第二个悬念是这份通报里没有提到附带民事诉讼。

按理说一般这种故意杀人案的被害人家属可以索要赔偿,包括丧葬费等等,现在不清楚是被害人家属放弃了,还是说民事部分没判,还是判了但是没公布。

当然一般来说刑事案件不赔死亡赔偿金,也不赔精神损害赔偿,这个问题我也回答过很多次了,现在性侵未成年人支持精神损害赔偿,杀死未成年人如果没有就有点诡异了,生死事小失节事大?所以还是呼吁放开刑事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

第三个悬念是三名被告人的监护人的责任没有明确,当然肯定不可能有什么连坐之类的,这根本就不符合法治精神,不过如果有民事赔偿,应该是监护人来承担,并且监护人也应该向被害人家属道歉。

另外其实有个疑问没解开,就是一开始被害人家属发布的信息,指责有被告人家属出现不配合的情况,这里是否存在包庇的问题其实并没有官方回应,目前看是没有认定的,但具体是怎么回事儿,如果公安机关能有一个明确说法会比较理想。

最后我想说两点。

第一这个案子其实还是暴露出来现有法律规定对于未成年人保护和惩治未成年人犯罪之间的矛盾,当被害人和凶手都是未成年人的时候,法律如何体现公平正义,对于家属和公众对于法律的惩罚报应期待和对于未成年被告人的保护如何兼顾,这个问题需要立法部门考虑一下,如果刑事手段不便突破,是否能够在民事手段、行政手段上有所作为。

现在既然案件本身有一个大致稳定的结果,其实是应该有所讨论的,这个讨论跟尊重司法机关的专业判断并不矛盾,相反如果这个讨论不能深入,反而割裂了司法机关的工作跟公众的期待。

第二就是老生常谈,一件事一旦走到法律途径解决,其实就很难说有什么好的结果了,无非就是在几个不好的结果里找一个不算太差的出来,只能说现在是法律上给出的最优结果。

所以还是那句话,法律并不会彻底解决犯罪问题,这三个未成年人为什么如此的狠毒,张某某和李某为什么为了那么一点钱就痛下杀手,马某某听说同学要杀人为什么会欣然同往,这不是一个判决能够回答的,也不是法律能够回答的,至今我们也没有看到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也没有看到他们的家长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似乎这三个恶魔是突然从哪个地缝里蹦出来的一样,但其实他们不也都是一样在一点点长大的么?究竟是什么导致这些人会成为现在这样,是他们天生坏种还是后天环境里有什么因素诱发,有没有可能把问题解决在他们成为坏人之前,而不是等他们成为坏人之后犯下罪行,再来看法律如何亡羊补牢。

雨果说“多建一所学校,就少建一座监狱。”或许现在要解决的问题是,不要让学生从学校的大门进去,从监狱的大门出来。

但这个问题如何解决,我是没有答案的,或许教育领域的老师们能有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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