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责任事故罪)司机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公司老总因疏于管理获刑

乐观的张晓彬律师 2025-01-24 18:00:06

[案情简介]

被告人张某于2012年7月24日注册成立资阳市XX公司,担任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生产经营及安全管理工作,系公司实际控制人、管理人。公司所属大货车由张某管理,驾驶员肖某(已判决)由张某进行招聘、管理、培训。

2021年8月22日16时许,肖某驾驶公司所有的大货车在行驶过程中撞上相对方向行驶的小客车,造成对方小客车上三人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肖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经相关部门调查,事故货车驾驶员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下雨天进入弯道时未降低至安全车速致使车身侧滑至相对方向车道与正常行驶车辆发生碰撞,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XX公司不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生产经营性车辆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车辆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长期病车上路,驾驶员安全教育流于形式,教育培训资料造假,对驾驶员驾驶资格审核把关不严,驾驶员持实习驾驶证单独上高速公路驾驶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张晓彬律师评析]

安全责任大于天,管理缺位可判刑。

交通运输行业是极易发生安全事故的高风险行业。按照一般人的理解,如果公司所属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车辆的驾驶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或刑事责任即可,保险公司兜底,公司老总不用承担法律责任。

但在司法实务中,运营货车一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不但要追究驾驶人员的责任,对于疏于管理的公司老总也有被追究重大责任事故犯罪的刑事责任风险。

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危害,安全生产隐患问题不容忽视。客货运输企业必须树立安全运营、规范运营的意识,落实企业交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这不仅直接关系到每个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关系到社会的公共秩序,也关系企业以及管理人员的自身利益;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轻则违法,重则犯罪。

重大责任事故犯罪是如何认定呢?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构成为:1、犯罪主体为已满 16 周岁并具有责任能力的生产、作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2、主观上为过失犯罪;3、行为违反安全管理规定;4、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5、重大事故须发生在生产、作业活动中,并同有关职工、从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活动有直接联系。

在本案中,被告人张某作为XX公司对公司生产经营负有管理职责的实际控制人、管理人,在生产经营中,存在不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车辆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驾驶员安全教育流于形式等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了货车驾驶员肖某驾驶货车致三人死亡、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了重大责任事故罪。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案例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2022)川0180刑初2XX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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