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丈夫给小三转账,法院判决撤销赠与、全额返还

乐观的张晓彬律师 2025-01-24 17:44:08

未经妻子的同意

丈夫在婚姻期间多次赠与“小三”财物

妻子能否撤销赠与?

财物能否全额返还?

[案情简介]

原告甲女和被告乙男于2006年1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结婚,2006年5月1日在XX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证。

2016年1月至2022年12月期间,被告乙男与被告丙女以租房或者酒店开房的方式发生同居关系。同居期间,被告乙男通过微信转账支付被告丙女9万元,通过支付宝转账支付被告丙女8万余元,合计17万元。

原告甲女以不当得利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请求为:1、要求被告丙女返还夫妻共同财产17万元;2、要求被告丙女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30000元。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丙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返还甲女17万元;

二、驳回甲女的其他诉讼请求。

[张晓彬律师评析]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存在出轨行为时,不但会给另一方的精神造成难以弥补的伤害,通常也会侵犯另一方的财产权利。在遇到这种情况时,作为婚姻的无过错方应当勇敢的应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财产权益。

首先,婚姻无过错方可以向第三者主张返还被赠与的财物。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应为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同居交往并将夫妻共同财产给予该第三者,该赠与行为系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侵害了夫妻另一方对该共同财产的合法权利。而婚外第三者取得该财产并无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夫妻另一方可基于其对该共同财产的合法权利向婚外第三者主张不当得利请求权,要求其返还该财产。

本案中,乙男在与丙女保持婚外不正当男女关系期间,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乙男向丙女多次进行转款的行为损害了甲女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且明显违背公序良俗,事后也未得到追认,甲女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权人有权要求第三者返还赠与款。

其次,婚姻无过错方可以要求第三者全额返还财物,赠与行为全部无效。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未明确约定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取得的共同财产形式应为双方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夫妻共同财产应该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

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如果配偶只能追回一半的财产,等于人为地对婚内共同共有的财产进行了分割,故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应属全部无效。同时,当事人的民事行为,应当遵守公序良俗、恪守道德、尊重法律,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本案中,乙男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过甲女同意,擅自向第三者的转账,无论较大金额还是小额转账,均属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无权处分,在第三者无证据证明其取得上述款项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构成不当得利,应当予以全额返还。

再次,婚姻无过错方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有待法律的进一步完善。

关于婚姻无过错方要求第三者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因我国现行法律并未规定无过错方配偶可直接向第三者要求损害赔偿,法院无法予以支持,有待后续法律的进一步完善。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公序良俗):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二十二条(不当得利):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案例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甘05民终12XX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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